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相关规则,并明确将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研究制定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适用范围

《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为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

在转让方面,《意见》明确,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我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批准后,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的土地在开发投资额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前不允许转让。

对于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意见》明确,分割转让不影响规划执行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应予准许。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涉及土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

放宽抵押权人和抵押物限制

《意见》提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提高服务水平。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土地出租(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方面,《意见》放宽抵押权人和抵押物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但资金仅能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并应保持原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记者林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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