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日,气温回升,市民享受着阳光带来的暖意。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邻里间,易发生一类纠纷:采光权纠纷。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曾审判过一起“前院邻居盖起5层楼房,影响后院村民采光”的案件。后院的房子都已盖好了,这案子该如何判决呢?

后院村民王强(化名)起诉称,他和刘山(化名)家的院落南北相邻。王强在北侧,刘山在南侧。两家之间有一宽约2米的胡同。2015年8月刘山在未取得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在自家的院落内建了5层的楼房,为此,王强多次向村委会及镇政府村建科反映情况,镇村建科曾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未果。

王强认为,由于刘山家楼房过高,致使自家房内终日不见阳光,太阳能亦无法使用。王强请求法院判令拆除刘山所建楼房至不影响自家采光,判令刘山赔偿自家经济损失1万元(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照明费及取暖费)。

刘山辩称,不同意王强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拆除我的房屋,王强要求的损失金额太高了,我可以赔偿一部分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就刘山房屋对王强房屋的采光影响程度进行鉴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认为,考虑被告建筑影响后,原告住宅南向客厅日照时数减少为1小时02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该鉴定所同时出具《拆除方案》,其一为整体拆除,拆除后建筑整体高度不能超过10.78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山未经规划审批,在其宅基地上建成5层楼房,致使王强房屋采光时间减少,存在侵权事实。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在民事诉讼范围内,结合现有证据对王强要求刘山拆除诉争建筑物进行认定,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刘山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综上,法院决刘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涉案的5层楼房整体高度超过10.78米的部分予以拆除,赔偿王强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采光费和取暖费1500元。据悉,刘山已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拆除了两层楼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