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都被法院认定无效!只因他做了见证人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这些遗嘱类型如何避免形式瑕疵、见证程序瑕疵,以及内容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3月29日,北京大兴法院召开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案例提示市民在订立遗嘱时,做到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认为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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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八成涉认定遗嘱效力
据通报,大兴法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所涉遗嘱认定有效的,占比约为80%。而无效遗嘱原因主要有三类。
第一,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形式上的瑕疵是最常见的一种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自书遗嘱没有立遗嘱人本人的签名;遗嘱落款时间不完整;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等等。
大兴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提出抗辩的约占80%,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
第二,见证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遗嘱无效。见证程序的瑕疵主要体现在:见证人没有全程在场进行见证,或见证人资格存在瑕疵,属于继承人范围等。
第三,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该种情况最典型的系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件
代书遗嘱由继承人见证,法院判定无效
老李与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4名子女,即本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李丁。大哥李甲将二妹、三妹和四弟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屋。
原告李甲向法院提交了父亲的代书遗嘱2份,第一份遗嘱正文写明了被继承人老李名下遗产房屋全部由李甲继承,在落款“父亲遗书”处签有“李某”的签字,在落款“代笔人”处签有“孙某某”的签字,在落款“旁听人”处由四弟李丁签字确认,该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第二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遗嘱正文与第一份基本一致,但正文由四弟李丁书写。对于上述2份遗嘱,老二、老三均不予认可,老大、老四予以认可。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甲提交的遗嘱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又根据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院认为,对于第1份代书遗嘱,“代笔人”为孙某某,“旁听人”为李丁,而李丁系被继承人老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于第二份代书遗嘱,系由李丁书写,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据此,李甲所提交2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均属无效,对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提示
遗嘱人需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避免出现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认为无效的情形。
第一,采用自书遗嘱形式的,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采用代书遗嘱形式,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采用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系属于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遗嘱亦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
对于见证人的选择,应避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
另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