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报介入 双方就退款问题达成和解

每日商报讯 消费者李女士在余杭区良渚白鹭郡南54幢4号“春漫里游泳馆”给自己和孩子报名游泳课程,“我支付了200元定金和3960元尾款,一共花费4160元。后因个人原因我不想带孩子去上课了,但对方却要收取我总金额30%的违约金,对此,我表示不能认同。”李女士说,“我与商家并未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也没有对退款违约金有过提前告知,我认为不应该由我来承担违约金。”

于是,李女士向与本报维权热线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投诉了此事,“我能接受扣除200元定金,退还给我剩余费用。”

消费者 对违约金毫不知情

消费者李女士:5月中旬,我想和朋友一起带着孩子到“春漫里游泳馆”上一对4的游泳课程,当时谈好的优惠价格为每人一节课130元,我们报名了16节游泳课,每人2080元,即我需要支付我和孩子的课时费用共4160元。我在当天支付了200元的定金。

5月31日,工作人员提醒我支付尾款,我想先试上一节课再决定是否上课,但工作人员表示必须在6月1日之前缴清尾款,否则就要恢复原价。于是,我就将尾款打给了对方。

然而,我回家跟家里人商量上游泳课的事情,却遭到了家里人的反对。因为我家孩子非常怕水还有严重的鼻炎,我本人也是因为想和朋友一起上课才报名的,其实上课地点离我家并不近。

于是,我在6月3日向游泳馆工作人员提出退款申请,对方却以我违约为由,要扣除我30%的违约金。但是我从未和商家签署过任何合同或协议,对方也没有告知过我退款需要支付违约金,因此我表示并不认同商家的扣款。我可以接受商家扣除我的定金,退给我3960元。

商家 可以给消费者退款3960元

记者通过李女士提供的游泳馆负责人信息,电话联系了对方了解情况,同时将李女士提出的诉求转达给了负责人。

游泳馆负责人表示:近期会联系工作人员将尾款全部退回,希望李女士先等待一下。

(记者将商家的说法转达给李女士,李女士表示知晓,将联系工作人员退款,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律师 商家应当返还给消费者3960元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商家应当返还给消费者3960元。根据定金罚则,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那定金不予退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双倍返还定金。

结合本案,因为消费者反悔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商家有权扣除200元定金。

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违约金。商家要求扣除30%费用没有依据。

同时,建议消费者要理性消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避免类似纠纷事件的发生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见习记者 贾鑫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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