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首先要明确本案符合哪些情况才会被判定强奸?

董志民及小花梅有登记结婚,暂不了解登记时小花梅的精神状况,但因为女方在案发后,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的情况,该婚姻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董在这种特殊的非正常婚姻存续期内,采用虐待、拘禁,甚至可能威胁等暴力手段,如果有强行与小华梅发生性行为(这个需要检察举证),那就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就构成强奸罪,也就是婚内强奸。

为什么最终只被判定虐待、非法拘禁呢?

丰县这名有精神病的女子被拘禁了,又连续生了8个子女,我们的推断是应该有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而检察官手上可能的证据是:

1)精神病女子的证词 ;(效力待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精神病人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时不能作为证人)

2)董志民不承认有强奸的口供

3)其他8个小朋友的证词,可能没有证明强奸事实。

因为这些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那只能对推断的强奸罪,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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