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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侵权案一审判决出结果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头条”“今日头条”属于常用词汇,使用在新闻资讯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抖音公司在餐饮领域不具有现实利益,双方在该市场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今日油条公司等未对驰名商标造成弱化、贬损或丑化,亦未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故即使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亦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

今日油条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今日油条”与“今日头条”区别明显,其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今日头条”手机APP的运行界面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二者的广告语及海报存在差异,故今日油条公司等的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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