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县奥家湾乡沟门前村的7死11伤惨剧瞬间引爆舆论。面对简要却沉重的一纸通报,有人甚至将凶手丧心病狂的行为比作是失心疯式的“屠村”操作。而对于“7死11伤”,通报中明确提到触发原因是感情纠纷。


(资料图片)

不过有必要说明的是,从事发的性质及推进上来看,其实是分为两个阶段的。第一阶段是郭某亮(男,27岁)针对郭某英(女,21岁,被伤到)及她的家人(她的婆婆裴某英、丈夫蒋某龙、儿子蒋某宸被杀害)。而其余4死10伤属于第二阶段造成的,也就是郭某亮驾车逃窜过程中导致的后果。

一定程度上,第一阶段的惨剧或多或少是能跟感情纠纷挂上钩的。恩怨也好,情仇也罢,总归是冤有头债有主。可第二阶段的惨剧,只能是从进展层面归因为波及关系,而从事因上讲,只能说死者伤者实在太无辜了。

可即便这样强调,我们也不认为跟感情纠纷有关,郭某亮的行为就有可辩驳的空间。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有人觉得通报时,“感情纠纷”这个标签太模糊。希望把纠纷的过错方明确化:比如女方纠缠,男方怀恨,就写成“报复”,男方纠缠,女方拒绝,就写成“骚扰”,总而言之,就是希望把是非再明确一下,以便舆论层面审判时好下嘴。

这种提法虽然值得理解,但是面对“7死11伤”时,这样的提法又显得太事无巨细了。要知道,这种提法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肯定会问清楚的。而通报中之所以没有明确强调,一方面可能是确实还没有搞清楚,另一方面基于通报的简要性是不适合过多披露案情的。

就此而言,也就给舆论层面揣测“感情纠纷”留下余地。因为不管是什么感情纠纷,伤人杀人的行为都是难以被理解的,由此再去审视山西“7死11伤”的惨剧,自然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事。

如此强调,并不是说要马上办了郭某亮,而是从“7死11伤”的惨烈程度来看,基于道德审判就可以看到结果了,而法律审判更多是走程序、做反思、取教训。因为就算是女方过错大,死伤这么多后,“感情纠纷”这个筐也装不下了。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基于感情纠纷追问“7死11伤”,但是却不能完全用来解释“7死11伤”。因为生活中出现感情纠纷太寻常了,动辄就提刀捅人、开车撞人显然是有违常情常理的。因此过分夸大、刻意揣测谁对谁错,显然是跑偏了。

所以,对于“自古奸情出人命”或“色字头上一把刀”等民间叙事,只可作为小范围的笼统叙事,要是放到舆论层面进行普遍性的讨论,就有些不够严谨了。因为这种因感情纠纷导致的恶性惨剧总归是小概率事件,而拿小概率事件产生的悲剧因果套用所有的感情纠纷,显然是耸人听闻的。

至于关于性别层面的是非对错讨论,就更没必要了。因为单纯地通过“男伤(杀)女”、“女伤(杀)男”推断是非,是根本得不出结论的。有的只是无聊的对峙和强站的立场。当然这种阵仗在每一次恶性事件后都会出现,所以也不用觉得奇怪,最大限度地的无视就行。

与此同时,回到感情纠纷层面,该讲的常情常理还是要坚守的。其一、不管是任何形式的感情,都不要欺骗,不管是骗钱还是骗色;其二、骗钱骗色如果已经覆水难收,那么最好想尽办法进行补偿;其三、如果过错方没办法进行具体补偿,最好及时止损,切莫升级到欺人太甚,造成不可挽回的反噬结局。一言以蔽之,做人不要太过分,否则很容易迎来更过分的反击。

由此说回“山西7死11伤”的惨剧,不管“感情纠纷”到底是怎样的,基于惨剧本身依然足以警醒我们。帕斯卡尔说:“人人都寻求幸福,这一点是没有例外。”套用这句话,回到更一般的悲剧里,想必“幸福的死路,这一点也是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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