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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死刑后,吴谢宇曾表示自己罪恶滔天、罪有应得,不管怎么判,希望给我一条生路,活着去赎罪。

为了争取免死,吴在庭审有申请精神鉴定,因为只要鉴定为案发时是精神病,那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免死,甚至免罚。

但精神病,不是被告说有就有点,需要鉴定的。被告需要提供案发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同监室人员的证明材料等,这类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比较强。且经鉴定在案发时也是处于发病状态。

在以往案例能够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基本是被告都有在案发前的一段时间在医院的就诊记录。现有的披露没有看到吴有这方面的证据。

第二点,故意杀人可以免死的另外两个情节是1、有自首情节;2、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后者出具谅解书。

吴在案发后,畏罪潜逃,模仿母亲的笔迹,伪造辞职信,寄到母亲的学校。还虚构母亲同其前往美国的大学交流学习,骗取亲友 144 万元用于挥霍,都说明吴是处心积虑的,不具有自首,积极赔偿,且有报道说母亲方面的亲家属是拒不谅解。

那二审维持原判死刑,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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