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陆火

6月26日,笔者发布了《河南冤民无罪后邮寄控告信要求追责,信却被警方“依法”扣押了》,披露了以下事实:


(资料图片)

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一名蒙冤者李旭,在改判无罪后,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邮政公司,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控告信,要求追究包括唐河县公安局等在内的错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控告信根本没有走出唐河县;次日,唐河县公安向邮政公司发送《扣押邮件通知书》,把李旭的4封控告信“代收”了。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李旭已经被改判无罪,是清清白白的公民,既不危害国家安全,亦不涉及刑事犯罪——唐河警方有何法律依据,对其控告信进行扣押?

在相关文章中,笔者指出,唐河县警方扣押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更已涉嫌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

文章发布以后,来自当地官方的骚扰接二连三。

首先是6月26日晚上21时许,一名自称供职于“唐河网信办”的陌生人员打来电话,要求笔者删稿,他的理由是:未经当事人李旭同意擅自发稿。

在电话里,这个陌生人反复问我,“当事人李旭同意了吗?”

笔者反问他,文章写得不实吗?唐河警方违法扣押无罪者的控告信,难道不是滥用职权吗?

这名“唐河县网信办工作人员”说,唐河警方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说了不算;文章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

笔者再次反问他,哪里不属实?该名“唐河县网信办工作人员”随即表示,文章他还没有细看,一会儿详细阅读。

笔者随即挂断电话,并一觉睡到天亮。睡醒后发现,手机上有个未接电话,来自这名“唐河县网信办工作人员”,时间是凌晨2时许

李旭本人也通过微信给我发来信息称,稿子刊发的当天晚上,唐河县官方的人士找到他,希望李旭能与唐河县官方人士一道,“连夜”前往笔者所在城市(四川成都)“做工作”。

李旭告诉我,他拒绝了唐河县官方人士的要求;李旭还说,他明确向唐河县官方人士表示,笔者所发文章,系正常、正义、理性的舆论监督,哪怕他是当事人,亦无权干涉。

6月27日,笔者从多个靠谱信源获悉,唐河县官方多名人士,确实抵达了成都。

他们通过中间人转达信息,希望与我“见面沟通”。

还有一位前同事,也“受人之托”打来电话,问我有什么诉求。

我在电话里说,没什么诉求,我这个人就是太正能量了,遇到不公的事情就想吼一吼。

以上这类的“待遇”,在笔者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这些年中,并不稀奇,也都在笔者的承受范围之内。

啰啰嗦嗦说了这么多,主要还是因为,发生了实在不能容忍之事。

有一些披着“河南”IP的网络用户,发布了一些评论,称笔者发布的文章“不实”。

还有一个叫做“南阳事我来说”的微博用户,评论称:虚假谣言,不实信息,其实就是村霸敲诈当地企业后,被打击后报复行为。

就是这条评论,令我感觉有必要再发一篇文章。

他可以说我写的文章“造谣”,但是,至今还在污蔑一位经过多年申诉后被改判无罪的蒙冤者,这样的做法,着实令人愤怒。

李旭因为举报当地某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在其耕地、农作物受污染的情况下,接受了该企业主动提出的数万元赔偿,却因“敲诈勒索罪”锒铛入狱;申诉多年后,终于被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这样的一名蒙冤者,竟然被前来洗地的网评员“南阳事我来说”描述为“村霸”“敲诈”“报复”——

网评员的水平,拙劣得可笑啊,拙劣的背后,是阴暗的内心。

笔者点开“南阳事我来说”的主页看到,他的头像,是一名身着特警制服的神秘男子,他的个人简介则是:

以中原治安为己任,舞刀挥墨,惩恶扬善,全心全意为南阳人民服务。

这个“以中原治安为己任”、却公开侮辱蒙冤者为“村霸”的人,到底是什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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