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婚庆设备出租的男子黄龙在没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多次和陆欢女士做成了生意,最后却收不回账款,起诉后又找不到被告本人。通州法院11月5日发布消息说,法院以缺席审理的方式确认了双方事实合同关系,判决陆欢应支付相应账款。

经朋友介绍,黄龙认识了专门从事婚庆服务的陆欢。双方认识的当天,后者从黄龙手中租赁了LED屏幕、光束、发电车等。见对方如此爽快,黄龙也不敢提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就这样,黄龙把自己的设备多次出租给陆欢使用,并尽心尽力的派人配合婚礼现场的使用。

但几次之后,黄龙发现陆欢每次的租赁费用都要反复催要才能支付,后来甚至不再回复黄龙的微信。为了维护住客户,他一直小心的和陆欢联系。突然有一天,黄龙再次给陆欢发微信询问租赁费,发现陆欢已经将他的微信删除。黄龙慌了,联系之前介绍陆欢认识的朋友,朋友也说最近联系不到陆欢了。

无奈之下,黄龙将陆欢起诉到了通州法院,要求支付租赁费合计63200元。但案件很快遇到了障碍,黄龙与陆欢之间没有合同,而且陆欢不接听法院的电话,给陆欢户籍地邮寄的传票也被退了回来。法院对黄龙与陆欢联系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发现,黄龙虽然和陆欢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是每次使用的设备,具体的价格,都在微信中和陆欢进行过确认。最后,法院启动了公告送达程序,即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陆欢送达开庭传票,随后用缺席审理的方式确认了黄龙与陆欢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并判决陆欢给付相应欠款。

法官表示,公民与他人发生的经济往来,首先要确认对方的真实姓名,最好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同时,能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时间和违约如何处理。确实没有条件签订书面合同的,可以对口头达成合同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无法提供的,也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及合同应如何履行。

法官称,本案中,正是因为黄龙能够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案件才得以进行。即使双方没有合同,也一定要有结算时的相关书面证据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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