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链食品未如实备案等被罚款131万;辣条外包装上标注有“死神1号”字样被罚1万元;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被罚款12万元……7月20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进口冷链食品未如实备案被罚款131万元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周谷堆市场发现合肥市瑶海区某贸易商行正在其经营场所卸货进口冻鱼干,共计500箱,货值32.75万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500箱进口冻鱼干在安徽省境内的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等材料。当事人采购涉案的进口冻鱼干系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首次进入安徽省境内,但当事人未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如实向当地部门进行备案,未进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检测、消杀及赋码,不符合安徽省有关部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食品冷链物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科技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被罚款20万元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祥源广场店价格欺诈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多款商品实际售价高于现场标价,对比当事人4月18日至4月19日的系统售价,发现涉案商品的售价并不相同,三日内均有变动。2022年4月1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各经营者发布《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明确提醒告诫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虚假价格承诺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权“天然气燃烧器”,一机械公司被罚款28.8万元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某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作出:1.没收4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然气燃烧器”;2.罚款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待售的商品“天然气燃烧器”4台,其中2台外包装上标有“RIELLO”标识,另外2台外包装上标注的“RIELLO”标识字母“L”有损毁,产品型号均为:RS44。经商标权利人意大利利雅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燃烧器非意大利利雅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侵犯意大利利雅路股份有限公司“RIELL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辣条外包装上标注有“死神1号”字样 文具店被罚万元

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某文具店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5元;3.没收标称由徐州湘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共7袋;4.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巢湖市东风路小学旁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标称由徐州湘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调味面制品)共7袋。该辣条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死神1号”字样及恐怖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从巢湖市南巢商业街三街的小张食品商行购进上述辣条共20袋,购进价为0.75元/袋,对外售价为1元/袋。截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售出13袋,剩余7袋被扣押,获利3.25元,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辣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署,将校园及其周边、网络平台等领域作为监管重点,持续强化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搭建坚实屏障。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被罚款12万元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某模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1台起重机械已超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检验,且正在使用中。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肥西市监特令〔2022〕第A032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周镕健 王诗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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