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义诊,不是非法行医!”山东济南,70岁的孙大爷在家中利用祖传偏方,给村民免费看病,却被计生局罚款3万元,孙大爷不服,一纸诉状将卫计局告上法院。

(案件来源: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显示,70岁的孙大爷是一名乡村医生,他靠着祖辈给他留的一张祖传秘方,在自己家中行医、坐诊,而且,这一秘方确实治好了不少病人的耳道疾病。慢慢地,乡里乡村的“一传十,十传百”,于是,不少患有耳道疾病的患者纷纷慕名而来。

孙大爷说,看病不是为了能够挣多大的钱,只是收点基本的辛苦费。本想着自己年龄已经大了,就打算这一年关门,安心养老。不料,卫计局的工作人员找到了孙大爷,认定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于是,卫计局给孙大爷下了一张罚单,载明没收非法所得1110元,并处3万元罚款。

孙大爷欲哭无泪,这都马上要不干了,却摊上这么档子事,一把年纪了,自己哪有那么多钱交罚款呢?孙大爷苦苦哀求卫计局少罚一点,但工作人员给孙大爷列出了一堆法条,证明其罚款合情、合理、合法。

孙大爷哪能懂法律,协商未果后,孙大爷聘请了一名律师,专门打这场官司。

孙大爷说,首先,自己年近七十,在本村居所利用闲暇时间,以祖传配方,为周围村庄上门求医的轻度中耳炎患者诊疗,且多为义诊,因治愈率高、效果好,为邻里乡亲所接受和认可。

而且,他的诊治行为目的单纯,不存在主观故意,确因不了解法律和国家医疗制度所致。且发生地点均在农村自家居所内,并非城镇等人口密集、流量大的公共场所,时间有限,对象单一,未伤害患者身体、未造成扰乱医疗秩序等不良后果,属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特别是在事发后,经过执法部门的法规宣传教育,他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坦诚全部事实经过、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危害隐患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然而,卫计局对其施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明显过重。

其次,虽然孙大爷行医期间超出三个月,但行医行为不具连续性、日常性及职业性盈利特征,可基本排除职业行医嫌疑,应适用该基准处罚阶次“一般”的“处3万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执行。

此外,孙大爷认为,处罚应当综合考量当地的乡情民俗、就近便利、固有习惯等传统因素,在法理、情理方面,找到一个更趋人性化的裁判契合点,以严谨又不失宽容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对待一位古稀老人的善意行为。

针对孙大爷的指控,卫计局娓娓道来,对孙大爷的理由一一进行了抗辩。

1、根据在孙大爷家中调取的患者信息,孙大爷记录的患者信息共有9个,诊治10次,收费1110元,根据记录来看,患者都有收费,并非义诊。

而且,孙大爷向就诊的各位患者发放名片,其目的在于扩大知名度,进而提高患者数量来增加收入。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行医是指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与行医中是否收费没有关系。

2、在调查中,孙大爷虽积极配合,但不属于主动消除的行为,监督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时,发现了患者的最近诊疗记录,在下达了责令改正的监督意见书,并下发了非法行医法律责任告知书后,孙大爷才终止了非法行医行为,其违法行为属于被动消除。

3、《执业医师法》相比较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属于上位法,因此应适用本法。

该法39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孙大爷行医行为已经超过3个月以上,根据裁量,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所以,3万元的罚款已属区间范围内最低。

4、本案中,卫计局也认为很多农村偏方,效果明显,可说是洒落民间的“珍珠”,让偏方的持有者,经考核取得执业医师证也是有难度的,但在现有政策下,孙大爷的行为显然是非法行医,如何让其合法化,还需要政策变化。

关于谁更有理这件事,法院这样认为的!

本案中,孙大爷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自家居所内,利用其祖传配方为上门的患者治疗中耳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卫计局依法对其处罚并无不妥。

但从本案孙大爷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应的后果,并结合孙大爷在卫计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其即停止了行医行为来看,并未造成扰乱医疗秩序、危害社会生活等不良后果,应属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卫计局对孙大爷作出罚款3万元,显然过重,将其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较为妥当。

法院分析过后,孙大爷交了1万元的罚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那么,针对此事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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