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害妻儿砍伤岳母后跳河自尽”的报道瞬间引爆网络。具体案件发生在山西运城垣曲县,最早是因一份协查通报进入舆论视野。那时涉案男子(任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还没有落网,不过隔天就有记者从当地警方处获悉,协查通报属实,与此同时,警方证实涉案的任某某在杀害妻儿砍伤岳母后(潜逃过程中)跳河自尽,并且遗体事后已被警方找到。关于案发原因,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资料图)

另外根据知情人透露,案发地是一处住宅,涉案男子任某某从外归来后,疑因家庭纠纷持刀将其妻子以及三个月的儿子杀害,还将其岳母砍伤,岳母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所幸没有生命危险。到此为止,报道层面关于案子就没有更多信息增量了,有的只是对警方通过调查还原案情、找出案因的观望。

一定程度上,舆论层面基于有限的案情信息,惊诧悲叹也好,群情激愤也罢,这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杀害妻儿还砍伤岳母,不管是啥原因,都是不可原谅的行为。至于他跳河自尽,即便也算惩罚提前,但是更加深了这出惨剧的悲剧底色。

按理说,这样讨论、如此评判这起案件属于正常操作。可吊诡的是,有人却开始肆意编排案情案因了。比如“孩子肯定不是他的”,再如“彩礼拿回娘家没给返过来”,还如“很大可能是骗婚”。是的,编排都指向了“被逼的”,也就是男子虽然杀人砍人了,但他是“无辜的”。

坦白讲,在警方调查结论出来前,我们很难否认这一系列“被逼的”,但是不代表现在就可以任你编排。因为回到案情本身,回到大是大非,回到理路逻辑,最先应该共情的是死伤者(任某某的妻儿和岳母),至于涉案的任某某,我们最多也就是反思他的罪恶性和悲剧性。

换句话说,就算强调“被逼的”也是基于家庭纠纷中无差别的消耗在谈论。至于谈到具体的案件,永远都是要站在受害者一边的,而加害者再怎么觉得自己是“被逼的”,我们都要站在生命高于一切的角度上,对其进行绝对批判、绝对惩罚、绝对打击。

因此,我们在审视编排“被逼的”言论时,只想问一句,你(们)还是人吗?要知道,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而如此之下,最体面的舆论参与方式,自然是“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当然并不是说干脆不能评说,而是起码不给死伤者(受害者)泼脏水。

就拿“孩子肯定不是他的”、“彩礼拿回娘家没给返过来”、“很大可能是骗婚”这系列编排叙事来讲,最后调查结论显示是假的我们就不说了,肯定对死伤者(受害者)是二次伤害,可即便调查结论显示出相关性,那么作为杀人逻辑来讲,以上的系列编排也是魔鬼逻辑,因为在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里,“被逼的”到“杀人”是不被承认的,除非是正当防卫,但是判定的条件限制是很苛刻的。

之所以如此强调,是想说别为了编排发泄家庭中存在的纠缠不清,就忽略了“被逼的”和“杀人”之间因果的正当性。甚至最关键是在文明的法治社会里,不能公开提倡“动用私刑”,因为一旦承认“被逼的”就可以“杀人”的逻辑存在,无异于告诉人们为了“维权”可以“动用私刑”,比如砍杀,又如暴打。

可能有人会说,假如你遇上“孩子肯定不是他的”、“彩礼拿回娘家没给返过来”、“很大可能是骗婚”叙事下的类似糟心事怎么办?难道就忍气吞声吗?如此反问确实是尖锐的,但我们必须搞清楚的是,不忍气吞声,不一定就是杀人。

毕竟关于人世间糟心事的解法肯定不是就一种,更不是提刀杀人砍人。因为提刀杀人砍人,在释放憋闷的同时,也意味着把自己也砍伤了、杀死了。这从“男子杀害妻儿砍伤岳母后跳河自尽”一案中也能看得出来。

说实话,在类似的案件中,但凡有个清醒人能对任某某进行宽广的劝说,这出悲惨剧就可能不会发生。我们退一步讲,任某某因为家庭纠纷对妻子和岳母动刀还能勉强讲通,可他对三个月大的儿子(或者就算不是亲生的)犯得着动刀吗?起码从杀人逻辑上是难以理解的。

由此可以推断,任某某十之八九属于被家庭纠纷冲昏头脑了,当然既然犯下恶行,不管是被冲昏头脑的,还是预谋好的,都是不可原谅的。换言之,“被逼的”这种说法,最多只能存在于结案后的悲剧解读中,而在当前案情案因还没完全搞清楚前,说这种话确实是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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