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造浮桥,有罪吗?罗翔的发问,让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刑一事,关注度再次升温。


(相关资料图)

我看到网上有声音说,事情没那么简单,说修桥的人是村霸,是为了收费敛财。真相到底如何?

先说结论,现在断言反转为时尚早,甚至可能是故意混淆视听,这仍然是一起适用法条有争议,量刑有违常情常理,判罚有待商榷的案件。

先回顾下案情。因为出行不便,2014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在当地的一条河上搭建固定浮桥,收取过桥费,5到10元不等。后来被以非法建桥为由,按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一同判刑的,还有17个参与搭建、收费的村民。

未经审批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核心是,擅自修桥的行为,性质是不是恶劣到了刑事犯罪的高度?

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包括网上那些反转的说法,主要依据是他们强行收费,“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务”。

但凭常识来说,这一点其实是不太成立的。强制过桥本身是伪命题,村民不想交钱,完全可以按原来的方式绕道出行。报道也提到,黄德义说,村民都是自愿,不给钱也让过,自然就谈不上强制收费。

还有个细节,法院要求黄德义退还一位村民的过桥费用,一共2万元,退还之后,那位村民良心过不去,又把钱还回来了。不难看出,不少当地村民,是支持过桥收费行为的。桥拆了以后,有的村民还诸多抱怨。

我们知道,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比较灵活的罪名,甚至有“口袋罪”的说法,以前就有很多业界人士呼吁取消。而它的构成条件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或者无事生非。

但目前来看,本案中的当事人,看不出哪一点满足。主观上,花了13万搭桥,4年时间收的钱才5万出头,离恶意敛财相距甚远。客观上,方便村民出行,谈不上社会危害大,很多当时村民也十分支持。

所以,法院判决这才惹了众怒,很多法律人士、网友才出来声援。

就像罗翔说的,司法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这起案件中,最基本的常理是什么?是黄德义的修桥行为,确实给村民提供了方便,没有这座桥,村民出行得绕几十公里。

换个角度看,修桥铺路,本应该地方政府主动作为,出行不便多年没人解决,村民只好修桥自救,哪怕谈不上有功,也罪不至此。而且,既然私自搭桥违法,为什么不直接拆除,而是先罚了三次款再拆除?

据最新报道,对于黄德义的申诉,当地已经立案调查。正义可以迟到,但不能缺席。

这样一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应该有更公平公正的处理,也应该以案释法,拿出更多的证据和信息,来解答大家的疑惑。

是真公益还是假慈善,是好村民还是真村霸,在审查结果出来前,我们鼓励当地人站出来,还原事实真相。但也要提醒,不能被一些小道消息带偏了,没有证据,就慎言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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