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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条款为何会遭多人反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从2006年施行至今,已经17个年头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部分法律条文已经不合时宜,急需修订。对于新草案中的“冒犯和伤害民族感情”,由于其标准模糊不易确定,引发了众多公知和教授们的强烈质疑。草案第34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或者……罚款:(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有多名公知、专家学者和教授指出,修订草案当中的“冒犯和伤害民族感情”内涵不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难以厘清边界,容易让行政执法权放荡不羁甚至选择性执法,从而激化警方和民众的矛盾,不排除会对与某些国家的外交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梳理一下各家观点,大概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人提出,国家立法不宜介入民众的日常穿着领域。穿什么款式的服装、佩戴什么样的标识才算冒犯民族感情,这个实在不好界定。而且以法律手段来对穿着某些服侍来进行处罚,可能会引发某些国家的不满,从而加强对立情绪的升级。2、“中华民族感情”具体内涵的确认主体是谁?又是按照什么程序来确认?一个管治安的警察叔叔,显然是无法对其作出准确界定的。如果没有具体的标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导致不同执法人员不同判罚的后果产生。3、立法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如果该条通过,将会造成以长官意志马首是瞻的局面,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如此一来,岂非会陷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陷阱?所以,立法不应对“精神”和“感情”作出规定。

4、网络暴力尚未得到彻底治理,非理性民粹思潮夹杂其中,并在舆论中拥有较强的影响力。如果此条通过,很难保证司法不被所谓的“民意”所裹挟,从而迫不得已作出名为爱国实则危害国家利益和民族感情的行为。5、如果是对于民族的反思、批评和自我批评,又当如何?冒犯应当有一个明确可操作的尺度,这些言行在多大范围内是可以被允许的?比如说:鲁迅先生和柏杨先生的一些著作,都涉及到一些对于民族弊端的反思和批评。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那么,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和老百姓有关系吗?不仅有关,而且还是密切相关。治安管理和民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生活里的很多言行都可能会纳入到治安管理的范畴。比如说:吵架打架、性骚扰、燃放烟花炮竹、侵占财产、盗窃、吃霸王餐等等,都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和规范的。立法的不清晰,必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让人们无所适从。比如当年设定的“流氓罪”里的“流氓”一词,就曾包罗万象让人无所适从。有人骚扰妇女是流氓,有人酗酒滋事是流氓,有人留长发染黄色被称作流氓,有人随地大小便也被视为流氓。

有人支持爱国条款入法吗?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两款规定面临着不确定的风险。当然,也并非所有人都反对。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就指出,并非是说绝对不能入法,而是要慎重进行通盘考量,对于冒犯的概念和程度作出明确界定。#法度人间#此外,公知大佬胡锡进建议,对草案的相关条款完善和细化,将冒犯的对象和范围确定,避免有些人借此上纲上线。同时,尽量保持宽松、包容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让人们体会到更多的安全感。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路漫漫其修远兮!近年来,身着奇装异服者时有发生。或许在他们的世界里,这样的打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他们是否曾经考虑过其行为可能会伤害到民族情感和尊严? 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穿着打扮。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节制。有的人在不合适的时机穿着和服四处显摆不说,还有人偷偷去参拜日本的“靖国神社”,更有甚者公然在国内供奉日本战犯亡灵。而篡改历史,诋毁革命先烈侮辱民族英雄的,也是屡见不鲜。这些行为无疑将大大伤害国人的民族感情,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这些行为,如果不加以惩治,国将不国!但是,对于这些伤害和冒犯民族感情的行为,如何能够做到有力打击但又适度,精准打击又不伤及无辜,既考虑民族尊严和感情又兼顾民众生活的多样化需要?这些都将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伤害和冒犯民族感情”入法,您赞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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