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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曾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一个人名下。而分手后,两个人为房产算一个人所有还是两个人共有起纠纷。近日,他们来到余姚公证处,希望对他们的疑惑找一个法律解释。

6年前,徐先生和杨小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作为以后的婚房。首付款徐先生出资80万元,杨小姐出资40万元,房款剩余部分两人准备按揭贷款。因为徐先生之前有信用卡逾期记录,导致个人征信出现问题,最后决定由杨小姐出面购买,房产登记在杨小姐名下,购房款剩余部分也由杨小姐使用公积金贷款。

而准备婚礼期间,两个人频频发生争吵,最后走到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的地步。分手后,两个人对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产生纠纷。杨小姐提出,房产登记在她本人名下,并且按揭也是她用公积金贷款,所以房产是她个人财产,徐先生之前的出资应该算借款。但徐先生认为,两人购房时口头约定房产是共有的,按揭他也有在还,每个月他都银行转账给杨小姐,并且注明了用途,因此他坚持自己对这套房产有共有权,应按照出资份额分割房产。

因为房价上涨幅度很大,两个人各执一词,不肯退让。他们希望余姚公证处给出一个法律意见。

公证员告诉杨小姐和徐先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无明确约定而购买的房子,应以按份共有处置。况且,徐先生之前转账给杨小姐的购房款也都有备注,杨小姐对此也予以确认。所以,即便房产登记在杨小姐名下,那实际上应该是两个人按份共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未登记一方若是出资所占份额不多,可以提供出资购房证明,以此要求分割房产,由登记一方补偿自己的权利份额。未登记一方若是实际出资比例较大,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而其补偿对方的权力份额。“徐先生和杨小姐可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拥有所有权的一方需返还另一方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徐先生和杨小姐听完法律解释后,表示心中有数了,会以法律为前提继续协商此事。

公证员提醒:情侣之间如购置大额财产,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尽量用转账形式并备注用途,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出资证据。买婚房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了避免之后产生纠纷,可以对财产的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各自份额、贷款的偿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以明确财产权属。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通讯员蒋逸胡嘉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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