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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泗门分局根据举报,查处了一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企业,除没收其涉案早产萝卜干20箱,还处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久前,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余姚市某菜厂生产的香脆萝卜干涉嫌“早产”。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余姚市某菜厂开展检查,发现成品仓库内放有20箱香脆萝卜干,箱体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比检查日期推后7天,明显属于“早产”食品。该菜厂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查扣了这批涉案香脆萝卜干,并立案调查。

近日,余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菜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这批香脆萝卜干,并处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宁波晚报通讯员 张松高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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