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州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促成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向公证机构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领受决定书。

去年10月31日晚,陈某因与王某之间的情感纠纷开车前往王某家中要求与其见面,在多次敲门遭到拒绝后,陈某行至楼下将王某的电动车踹坏。王某的弟弟王某某见状欲找陈某理论,陈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拉扯,在此过程中王某某被陈某用水果刀划伤左手。经鉴定,王某某左手食指中节活动功能丧失,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为王某某垫付了1.5万元医药费并将赔偿保证金10万元提存至公证处。

在审理该起刑事案件时,承办法官就王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同意赔偿王某某损失共计13.5万元,其中已支付医疗费1.5万元,另提存10万元在公证处同意由王某某领取,余款2万元即时付清。协议签订后,陈某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王某某向陈某出具了谅解书,该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此了结。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被害人既得到了经济赔偿,被告人亦给予了从轻处罚,有利于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刑事和解。该院将继续深入研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范围、金额确定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持续优化该项制度的实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迸发出更大的司法活力,让其成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颜丽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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