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骗得520万元工程款,事迹败露3人获刑

法庭上,张某、周某扮演着受害者形象,痛斥被告公司拖欠二人工程款共计520万元。二人胜诉后,案件出现反转,原来他们是和涉案公司一项目经理韩某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赢得官司。1日,平谷法院通报了该案最终结果:韩某等3人均获刑罚。

张某、周某起诉称,二人为被告建筑公司提供劳务,但是数次讨要工程款均无果,公司分别拖欠二人工程款320万元和200万元。

公司负责人到案后辩解道,虽然公司是涉案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但韩某作为公司的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的实际项目负责人,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了韩某并且付清了款项,张某、周某二人是韩某招去务工的,和公司没有关系,要起诉也应该起诉韩某。

对此,张某、周某向法院提供了与韩某之间的结算单、领款证明等证据。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是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也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韩某就涉案工程与二原告签订了结算单,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辩称款已付清,但未提交证据,所以,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周某支付工程款320万元、200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不久,案件出现转折——韩某、张某、周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经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韩某承包公司项目的部分工程,在结算过程中,韩某指使与该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张某、周某,通过签订虚假结算单、进行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张某、周某承包公司建设工程的事实,由张某、周某分别向法院起诉公司索要工程款,致使两级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三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韩某、张某、周某均被处以刑罚。

此后,法院依法对张某、周某起诉建筑公司一案提起再审,认定张某、周某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结算单、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企图通过民事诉讼侵害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判决驳回了张某、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确认由张某、周某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官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该行为藐视法律权威、违反诚信原则。虚假诉讼行为不仅要予以谴责,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一位应诉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伪造证据是犯罪行为,大家一定要诚信诉讼,切勿以身试法,否则要自吞苦果。”法官提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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