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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3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部门的职责也予以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农业领域,《条例》提出明确要求:本市推行农业绿色发展,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药、化肥用量控制计划;开展本行业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按照年度公开种类及使用量等信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对有害生物防治和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本市鼓励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实施绿色防控,减少农药使用量。

《条例》特别提到,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长期保存,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应当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查原因,提高监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和污染扩散。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政府部门相关职责也有了明确规定: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开展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应当对规划范围内涉及工业生产的地块进行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条例》还“未雨绸缪”,提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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