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指一挥间,互联网法院跨入第五个年头。

当“在线庭审”“24小时不打烊”等形式在传统法院逐步普及,“要建设什么样的互联网法院”成为互联网法院人苦苦思索的问题。

用五年光阴探寻,答案渐渐明晰。


(相关资料图)

AI生成内容、付费超前点播、直播打赏……伴随互联网新生事物诞生,与之相关的法律、伦理、安全问题也抛向法院。司法裁判不仅决定当事人一己之利,也将对网络空间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如何辩证看待新事物的利与弊,如何处理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正是司法需要回应的难题。

“摸着石头过河”,北京互联网法院逐步明确“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裁判理念,探索出一条互联网司法治理的首善之路。

跨链验证加快案件化解

这是一组惊人的数字:

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收案数达到峰值近5.6万件,其中版权案件就有3.8万余件,占比近7成。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员额法官仅有45人。

案件量为何如此之大?曾任立案庭庭长的副院长赵长新道出个中缘由:北京作为创新热土,聚集了一大批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矛盾与纠纷不可避免。一方面,日益成熟的维权链条形成了大批量的图片摄影版权类案件;另一方面,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诉讼,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成本极低。当事人只需在起诉平台用户时,将在京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列为被告,便可实现由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案件管辖。此外,互联网平台公司出于竞争的目的,也常常展开“对垒性诉讼”,产生大量案件。

面对人和案之间的不均衡,法官们逐渐意识到,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难以改变版权案件数量攀升的现状,只有依靠多部门合力,才能真正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版权治理这块硬骨头必须啃下来!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成立治理专班。在各方定期交流中法官发现,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已有版权数字登记平台“版权链”。而早在互联网法院成立之初,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开放生态平台“天平链”便已上线运行,“天平链”不仅能够为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供存证服务,还能防篡改,并对经过存证的诉讼证据进行验证,解决当事人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

“能否将两链对接,让数字版权登记行为产生更大的法律效力?”一个想法出现在了法官们的脑海中。

这一构想如今已经实现。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司法审查的标准提交给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人在给作品进行登记的同时,便直接参照司法审查标准提交相关材料,数字版权证书便存储到“版权链”中。如果版权人发现被侵权,要提起诉讼,只需要提供版权登记号,法院就能一键调取“版权链”存档的涉案作品版权登记材料,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跨链验证。

“在许多版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并不认可原告的版权来源,否认原告是权利人。‘版权链—天平链’则恰好能解决这一双方争议的焦点,促进案件化解。”赵长新介绍说。

在此基础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局搭建全国首个版权非诉调解平台,聚合9家行业调解组织、84名调解专家进入平台,促成行政调解和非诉调解。

湖北的李某发现,有家网店未经他的允许,就卖起了其拥有版权的服装设计。纠纷进入到版权非诉调解平台后,被告马上就承认侵权行为。李某有些惊讶,双方仅用了两个小时就把调解协议敲定并履行完毕。他感叹道:“真没想到,我只需输入六位数字的调解码,就可以直接在线上视频调解,连脚都不用迈出湖北,就把事给办完了。”

此外,针对互联网平台之间出于竞争性目的开展的大量对垒性诉讼,行政+司法协同机制架起一道沟通桥梁。会同有关部门,北京互联网法院共约谈平台企业8次,涉及企业20家。

在“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的推动下,2022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版权案件数量降到了2.1万余件,下降44.7%。进入法院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互诉案件仅为278件,比上一年减少68.2%。该体系荣获最高人民法院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北京互联网法院成为唯一一家获奖的基层法院。

标杆判决可资线上诉讼

直播打赏、短视频、区块链、元宇宙、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新业态不断催生全新的法律问题。对一线办案法官来说,他们既向往经手此类案件,触达互联网世界最前沿的法律问题;又承受着巨大压力,一纸判决可能会影响整个行业。法官需要进行双重考量——用户权益需要保护,互联网产业的正常发展同样不可受影响。

2020年,随着一部电视剧的网络热播,“付费超前点播”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用户即使已经付费成为相关视频网站的黄金VIP会员,也需要再次单集付费3元,才能提前观看剧集。该模式迅速引发众多用户的质疑,吴某也是其中一员,并以平台违约为由,起诉相关视频网站平台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吴某的诉求中,包括要求法院确认网站格式条款无效,取消超前点播功能。

视频平台是否能够单方面变更用户协议?对此,被诉视频网站表示,这已是行业惯例,各大视频网站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大同小异。

为了更贴近市场地去处理这一新型案件,法官朱阁查阅了各大视频网站的用户协议,她发现,也有市场主体在用户协议中注明:只有当增加用户权益时,平台才可以单方变更协议。

广泛的调研之后,法官团队得出判断:平台单方面修改会员协议的前提,是不能损害老会员的权益。“超前点播”最终被判对原告不发生效力,格式条款被认定部分无效。

“合同条款是对承诺的体现,过去向用户承诺提前观看大结局,而现在新合同中却增设超级VIP、超前点播等内容,这种变更实际上减损了老会员的权益。”朱阁说。

2021年初,某教育类的App遭用户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用户罗某认为,该App要求用户填写“姓名”“职业”等内容才能登录,属于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

彼时,民法典刚刚生效,其中对隐私、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处理等基本概念做出了界定。受理该案后,合议庭也希望借由该案,对民法典中个人信息规则的适用进行探索。

由于是新类型案件,合议庭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包括了解侵权人如何获取手机号、发送信息、强制索取用户画像等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研究对各个行为是否要认定侵权以及侵权后果,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官颜君回忆道。

如何平衡用户隐私和商业自由,合议庭对此反复讨论。“虽然原告的损失很难量化,但他的维权成本非常高,回报又很低;反观侵权人一方违法成本很低,却有可能获取高额回报。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很可能形成公地悲剧。所以,我们在判决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外部效应。”颜君说。

在两万五千字的判决书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涉案软件运营者向原告罗某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删除个人信息并停止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支出。颜君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鼓励受害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运营。”

为回应行业对司法的期盼,裁判者们字斟句酌,最终写就一份份过硬的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先后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案”“短视频著作权案”“红包页面设计案”中,就新兴权利客体是否构成作品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在“图解电影案”“听声识剧案”“无障碍版电影案”中,界定影视作品合理使用边界,在交友平台算法误判“杀猪盘”案中,认定平台设置算法风控系统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不构成侵权……一个个标杆判决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对网络空间的规则引领作用。

兼顾个体权益和公共利益

匿名发言既为网民带来畅所欲言的自由,也可能引发责任感的缺失,导致恶意诽谤、虚假信息、网络暴力、青少年网络行为失范等问题。

天平的一端,承载着个体的表达自由;另一端,则是社会公共利益。裁判者应该如何回应?

用户郑某因被一家短视频平台封禁账号、限制手机ID登录,起诉短视频平台到法院。郑某的账号为何被封?平台向其呈现的理由是其“涉嫌违反社区公约,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对此,郑某有自己的解释,他表示自己有一个热爱跳舞的小侄女,因此他也经常观看此类视频。在郑某看来,所有的视频都来自于平台推荐,作为用户,他进行浏览、点赞操作,再正常不过。

此类案件并不鲜见。“许多账号被封禁的用户,都尝试通过诉讼的途径,寻求账号解封。而且平台误封用户账号的情况确实时有发生,法院也最终支持了用户的诉求。”起初,法官李文超将之视为一件再平常不过的网络侵权纠纷。

当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短视频平台出示的证据让李文超颇感意外:郑某的涉案账号不仅关注和点赞了众多以未成年少女为主题的视频,还频频发布违规评论、上传未成年少女视频。尽管平台提供了申诉渠道,并多次对郑某的账号进行处罚,要求其学习社区规则,但其违规行为仍未得到纠正。

“我们注意到,平台的用户协议里,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的单独提示,而且原告的行为也确实违反了相关条款。”李文超介绍说。

合议庭最终认定郑某的账号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短视频平台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李某是街拍中的“受虐女童”,被告魏某则是路见不平的街拍者。虽然不需要线下开庭,但法官却特意将原被告双方约到法院。

在法院里,女童活泼开朗,与父母亲密无间。见此情景,法官心里松了一口气,而被告也当面向年幼的原告表达歉意,家长更是对自己失控的行为表示后悔……

就在2019年的一个清晨,6岁女童李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年轻的父母一时冲动,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此举被路人魏某用手机拍下,并传至网上。网上流传的视频中,孩子的面部清晰可见。原告方认为,魏某侵犯孩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而魏某则表示,其行为出发点是保护未成年人,批评孩子父母的错误教育行为。

“未成年人作为数字原住民,更容易受到网络议论的伤害。”法官考虑到,经过魏某的拍摄与传播,李某父母的管教行为被扩大传播,可能损害孩子的人格利益和尊严。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法官最终认定魏某行为不仅侵犯李某肖像权,还侵害其隐私权。“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法官在判决中提醒公众。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首份人格权禁令案”中,针对行为人在案件审理中持续以直播形式发表侮辱性质言论的行为,发布人格权禁令,规范网民言行;在“网络大V转发不实文章恶意营销案”中,认定“大V”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树立标杆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强化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同时向网暴、侵权行为亮明司法态度,捍卫网络空间的秩序。

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如何从个案当中提炼法律规则,发挥司法裁判社会价值风向标的作用,是我们从未停止探索的课题。”副院长赵瑞罡说。截至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93936件,结案182447件,逐渐确立“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裁判理念,形成“了解技术、贴近行业、把握规律、融入场景”的裁判方法,建立民事、商事、知产、程序四大裁判规则库,形成七大裁判规则体系。

在此基础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共计培育出典型案件156件,有7个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两会”工作报告,18个案件被评为“十大”典型案件,3个案例入选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的作用。

为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发送司法建议,针对11类涉网案件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涉及平台监管漏洞、未成年人用网机制、网络黑灰产业链、批量案件诉源治理、新技术应用等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23份,收到回函17份,回函率达74%。

司法职能不断延伸,在广阔天地中发挥作用。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的身影活跃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中;为主动对接司法需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先后制定《为促进北京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互联网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意见》《关于推动“五子”联动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为护航未成年人用网安全,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出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等。

未来,庞大的互联网产业平台经济将持续发展,新技术、新模式将对互联网司法治理提出全新的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表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能力,了解互联网技术要领、把握互联网产业规律,努力平衡好技术进步、个人权益、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关系。联合其他部门,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不断提升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水平,确保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专家观点

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司法智慧

时建中

自2018年9月9日挂牌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球首例“人工智能著作权案”“暗刷流量案”“图解电影案”等一系列涉互联网典型案件,在创造性地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孵化了一系列互联网技术赋能司法的科技创新成果,提供了一系列可资各类线上诉讼规则借鉴的智慧和方案,贡献了一系列互联网空间行为规则,取得了一系列互联网司法治理成果。

建院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作为“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且全程在线的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不仅展示了司法正义“不打烊”的决心和能力,也让全社会全天候地感受着司法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持续提升,实现了自身的高质量发展,而且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为推进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变革、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着中国的司法智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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