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辽宁沈阳,以女子吐槽去药房购买两盒莲花清瘟胶囊,却被药房告知必须搭配其他药品一起购买,不然不卖。

视频的中的女子,去药店购买连花清瘟胶囊,却被营业员告知不单卖,必须搭配另外其他药捆绑售卖。女i在表示,能不能加价单买莲花清瘟,又被营业员告知,“不行,不搭不卖。”女子无奈,只能花费来200多元买了两盒莲花清瘟胶囊和一大堆被强行搭配过来的药品。

随着新十条防疫政策落地,全国不少城市陆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一股“囤药潮”席卷而来,网上甚至还流传出多张“新冠药品清单”,吸引不少网友跟风囤药。但无论是哪一张药品清单,其中都少不了连花清瘟胶囊的身影。原本只卖十多元的莲花清瘟胶囊,更是被捧上了“神坛”,笔者观察到部分购物网站上已经无法直接购买,还有一些购物网站出现了限购和预约。而一些不法分子更是趁机发起了横财,这里面极易滋生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请广大读者,及时收藏,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素材来自猫头鹰视频)1、哄抬药价、囤积居奇、捆绑销售,最高可罚500万元。根据《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2、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者超范围经营,非法倒卖药品,可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不但明确了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犯罪行为,更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3、那么,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是否有药品批发资格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药品批发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运输配送等多个方面,与药品零售企业(药店)有所差异,一般的药店很难达到药品批发企业的标准。其次,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溯源需求,需按照执行“批发-零售-个人”药品流通环节,药店做批发业务与上述需求相背。如果药店想涉足药品批发业务,至少先完成相关部门批准和批发企业GSP认证。放到国内大型连锁药店来看,虽然普遍设有药品批发业务,但销售收入占比基本很小。莲花清瘟胶囊作为国家公布的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之一,近段时间需求量暴增,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各省市因此三令五申,严禁哄抬药价。然而没想到,价格是不涨了,商家却又玩起了新花样,用捆绑销售来规避处罚风险,这可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此唯利是图,往小了说,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往大了说,这是发国难财。笔者在此提醒:从北京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来看,就北京市每日投放市场连花清瘟颗粒和胶囊40万盒左右。此举传递出强烈信号,我们国家是有条件,有能力,有办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药箱子”,切勿上了部分不法分子制造的“莲花恐慌”的当,理性对待病毒,科学的治疗,这一场战斗,人民必胜!#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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