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这野外的桃花快开了,花边新闻也跟着多了起来。

近日,网传扬州市某领导在某副局长戴某的婚房里发生了不可描述之事。恰巧,这一幕被其丈夫李某某安装的摄像头给记录下来了。李某气愤不已,于是就开车去相关部门举报了。

目前,官方已对此事作出正式回应,纪检监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已成立专项核查组,正在全面深入开展核查。


(相关资料图)

至于此事是否属实,以及如何处理,这还有待于官方的最后调查结果。网传戴某的丈夫李某某在社交平台辟谣,目前是否属实仍有待证实。不过从网传的这段话来看,短短25个字,却掷地有声,字字珠玑。原文如下:谣言猛于虎,法无禁地,止于智者。相信组织、相信法律、相信正义。

近期,这女同志上热搜的频率明显高了起来。特别是高颜值的女同志,更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甚至连她们的私生活都被盯住不放,成为民众们茶后饭余品头论足的笑料。

李少莉纯属就是个误伤,她和桃色完全不沾边。只是因为个人喜欢打扮靓丽些,开会时又没有认真准备,一字一字指着文稿念,所以才被网友揪住不放。事实证明,李少莉和老公的收入是完全可以消费得起这些所谓的奢侈品的。所以呢,吃瓜群众们看着没有什么也就慢慢散了。

没几天,成都成华区陈副区长的聊天记录浮上水面,尺度之大令人咋舌。随后,一波又一波的吃瓜群众像潮水般涌了上来,直至将聊天记录中的男女主角完全淹没。各种香艳化、庸俗化的言论,不绝于耳。最终,相关部门给出了处理意见,依照程序追责,并建议给予免职处分。

一顿喧嚣之后,万籁俱静。吃瓜群众们戴好口罩,准备迎接春节的到来了。谁也没有想到,这一浪更比一浪高。据传,扬州某副局长婚房里竟又爆出惊天大瓜,年轻漂亮的她竟然在自己与老公的婚房里与某领导行了苟且之事。要命的是,房间里安装了监控设备,可怜他们却毫不知情。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件事应当不是空穴来风,否则官方不会成立专项核查组进行核查。具体处理结果是否会与成都成华区的陈副区长一样,现在也是未可知。不过,只要此事一经查实,违反生活纪律这一条肯定是逃不掉了。

如果这些女同志是普通民众的身份,这些事情最多也就是私生活混乱的问题,尚在道德调整的范畴内。可是,她们都是公务员,而且是领导干部,所以如果私生活出了问题,那就是违纪违法的问题。法纪对于公务员的要求要比普通民众严苛许多,因为她们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整个公务员群体的廉洁形象。

刚哥无意于探讨这些花边新闻,仅就录音录像材料是否可以作为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据来进行探究。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角度详细展开分析相关问题:

1、录音录像材料是否可以证据使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8大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而录像材料是通过音像摄制手段能够反映声音、图像以证明某特定事实的证据。录像材料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因而,录像材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偷录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偷录偷拍的证据,如果上述法律禁止的情形即为有效。

本案中,如果是戴某的丈夫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设备,则不应认定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其偷拍偷录的目的恰恰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该监控设备是安装在酒店房间或者第三者房间的,目的是为了探知对方是否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则不排除会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法院拒绝采纳。

3、如果取得录像材料一方起诉离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婚内出轨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不会直接受到惩罚。但是作为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负有忠诚于对方的义务。如果一方被认定严重出轨,则另一方可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而且还可以要求出轨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李少莉有了上次的教训,现在出门再也不戴耳钉了,真的有这个必要吗?既然是自己合法收入买的,难道要逼着人家放在家里发霉吗?一年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陈副区长今后看到微信聊天都心惊胆战,自然也不会再去发送这些无聊庸俗的内容了。戴副局长这次假如在婚房栽了跟头,那以后自然会检点自己的行为。

一个女同志成长起来不容易,且行且珍惜。为了一时之风流快活而丧失理念,忘却了初心,那就意味着已经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了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悔改。希望她们能够珍惜当下,正确面对感情和家庭,让生活充斥满满的正能量。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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