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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中指出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思就是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及刑事案件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人提出质疑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刑事政策是否让民营企业家有了“法外特权”,甚至会放纵他们犯罪呢?

首先,这一刑事司法政策不是海南省所创设的,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在贯彻执行,已经实施多年。这样的司法政策,只适用于经营类犯罪,目的是“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是为了推动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微的企业实施合法整改。不是放任企业家犯罪,而是减少因为办案对企业的不必要伤害,企业家涉嫌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的并不适用。还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政策,并不是一味地从宽,倘若有的民营企业家的行为超出了法律底线、犯罪性质比较恶劣、有人身危险性的等等,那么,该捕的还是要捕,该诉的还是要诉。

其次,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本就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司法政策,不光是对于民营企业家,对于其他轻型犯罪案件也是适用的。体现的是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平衡。因为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本身是重大的惩罚措施,我们司法不光是要追究犯罪,还要对涉案人进行改造、教育,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当然了这样的刑事责任,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资源惩处那些恶劣的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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