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认为,如果公司上司以让新职员与其他年龄大的职员交往的方式进行发言,就属于职场内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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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只是单纯开玩笑,但如果法庭认为这使人在上下级关系中感受到了社会普遍观念中的“性屈辱感”的话,就应该给予精神赔偿。

8日,据韩国法律界透露,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上诉庭在某大企业女职员A某以上司B某为对象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维持了原告部分胜诉的一审判决。

女职员A某是2020年进入公司的,工龄4个月。某天她与隔壁部门负责人B某等其他3名上司一起吃了午饭。B某是公司工龄25年的干部级职员,与A某是第一次见面。

事件的起因是一名上司询问A某“住在哪里。”

A某回答说:“我住在OO站那边”,B某就说:“OO站?C某也住在那里。你俩应该挺合适的。”

C某是其他部门的职员,当时并不在场。而且C某是比A某大20岁的单身男性。

B某又问A某:“喜欢吃炸鸡吗?”A某回答说“喜欢”。接着B某再次说:“C某也喜欢吃炸鸡,你俩应该挺合适的。”

接着A某委婉地划清界限表示:“我现在好像不喜欢炸鸡了。”

但是B某仍继续说:“C某还挺有钱的。这样也不行吗?”

之后,这件事在公司内部被公论化。

公司方面通过人事措施对两人进行了分离,还给B某下达了谴责3天的惩戒处分。

A某因为这件事接受了精神科治疗,还进行了休职。同时她还提出了损害赔偿诉讼。

而在二审中,法庭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为B某的发言是性骚扰,应该赔偿A某精神上的痛苦。

如果上司利用职场内地位进行的性发言让对方感受到性屈辱感和厌恶感,就相当于进行了《男女雇佣平等法》中所禁止的“职场内性骚扰”。

虽然A某委婉地表达了拒绝的意向,但A某却毫不在意,并说出类似于“有钱的男性与年龄、性格、环境、外貌等无关,可以与更年轻的女性进行异性交往”的话。

法庭表示:“很难认为这段对话是在完全平等的关系中进行的。综合其他职员也在场的情况来看,男性被告的发言属于性发言”,“可以充分推测出女性原告感受到了性屈辱感。”

法庭还指出,当时该公司将此案例用作性骚扰预防教育的资料。公司内部论坛也出现了很多认为该发言属于性骚扰的帖子或回帖,因此可以证明以上论点。

B某抗辩称:“这只是与老光棍男同事有关的玩笑,并不是色情发言。”但该说法并没有被法庭接受。

法庭表示:“性骚扰是否成立,不在于行为人一定要有性动机或意图”,“在《男女雇佣平等法》实施规则上,性屈辱感或厌恶感也被规定为性骚扰判断标准的示例。”

法庭还表示,怀疑B某是否进行了认真且充分的道歉,考虑到公司已经进行了惩戒等,因此将精神损失费定为3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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