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一男子驾驶收割机在麦田里为农民割麦时,突然哐当几声响,收割机被几条钢筋卡住,工作不了了。男子发现是有人故意往麦田里插钢筋后,立即报警求助。警方表示,会调取监控查明真相。如果确认是有人故意为之的,必将严惩行为人。

一男子买来一部收割机,专门从事帮农民收割麦子的生意。事发当天,其接到农民订单后,将自家收割机拉到农民的麦田里,开始收割田里的麦子。


【资料图】

一开始时一切都很顺利。可谁曾想,在收割到一半时,机器突然哐当几声响,收割机不工作了。随后男子离开驾驶室并仔细检查。结果却发现有人故意在麦田里插钢筋,导致收割机因被卡住而不能工作。

男子再仔细检查了一遍又发现,为了钢筋不容易被人发现,插钢筋的人还特意捆绑麦草进行伪装。事后男子立即报警求助,并怀疑是同行故意为之的。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明确表示,一定会依法严肃处理此事。

有网友表示,能够知道当天会有机器前来收割的人并不多,问问农民之前还找过谁谈收割的事就大概知道是谁了,尤其是因价格没谈拢的那个最大嫌疑。

也有网友气愤的表示,太坏了,这是破坏别人生产啊,放古代这是大罪,必须抓到并严惩。但也有网友认为,是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需刑事处罚。

那么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怎么定性处罚?

首先,到底是谁干的,我们要相信警方一定能查出来,抓住他并将其绳之以法。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易相信口供。有本人陈述,没有证据证明时,都不能定罪。

也就是说,警方办案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因当事人怀疑是谁就将谁定罪。当然,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可当作警方的侦查方向。总而言之,到底是谁干的肯定跑不掉,自首才是唯一出路。

其次,刑法施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最终怎么定性处罚,要结合行为人这样做的主观故意来综合判断。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为了泄愤等原因,而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犯罪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行为人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在于都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区别之处在于,前者侵害的只是公私财产权,后者不仅是公私财产权,还破坏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具体到本案中,现在正是农忙期间,各地主管部门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都在想方设法为农民和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收割机提供便利,目的就是为了抢收,可行为人却在这个时候破坏收割机,明显是破坏生产经营。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最后,正如前面所说,无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都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其都应当承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农民每天脸朝黄土、背朝天的辛苦劳作,就是希望能够在最佳时节抢收麦子。可行为人却为了一己之私,恶意阻拦麦收进程,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就没什么好说的,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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