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高校干部卓某,与已婚女同事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经常与其私下约会。事发当天晚上,卓某驾车载着女同事来到荒山野岭处时,两人在车上情不自禁,发生关系。过程中,女同事的婆婆丁女士带着家人刚好赶到现场,将两人当场抓住。


【资料图】

当时卓某裤子都没穿,一心想要私下解决此事,但被丁女士等人明确拒绝,并表示要等警察过来处理。而丁女士的儿媳则自知无脸见人,背着镜头,一言不发的坐在车辆的后排座位上。

据了解,卓某是该高校信息学院第二党支部书记,从视频中丁女士对其的称呼来看,卓某疑似是处级干部。事后丁女士向高校和主管部门举报此事。

事后卓某曾发信息给女同事同为老师身份的丈夫,向其道歉并承诺赔偿,但丈夫却不接受道歉及赔偿。

学校回应此事称,已对卓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七级岗降为八级岗并调整原岗位,并且启动师德师风处理程序,准备重新审核其教师证。

1、通过三方的称呼,可以初步确定,卓某与女同事及其丈夫三人均是高校工作的同事。也就是说,卓某与其出轨女同事的丈夫,三人之间大概是认识的。

有网友表示:看图片女同事比卓某年轻很多啊,她为什么会不惜背叛婚姻,找一个比自己年龄大的人?难道这里面涉及到权色交易?这要一查到底!看看卓某有没有滥用职权,为女同事提供好处。

也有网友表示,难怪最近高校的女大学生、女研究生频频做出无法让人理解的事情,原来老师也做出让人无法理解的事,这样老师能教育好学生么?

2、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此事?卓某及女同事会付出什么代价?

首先,卓某与女同事为人师表,两人违反师德、背叛婚姻,两人均侵犯各自配偶的婚姻权,理应当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背叛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卓某与女同事各自的妻子、丈夫可以两人背叛婚姻为由,起诉离婚,要求两人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少分一定比例的方式,作出损害赔偿。

其次,卓某身为干部,属于公职人员,其行为受公职人员处分法调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众所周知,背叛婚姻和插足他人婚姻关系,都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可卓某与女同事为人师表,却肆意妄为,学校理应对两人作出处分,尤其是卓某,所以高校对卓某作出撤职等处分,是合理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也就是说,高校之所以没有对卓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是因为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只能撤职、降级、调离岗位等处罚。当然,查出有权色交易,那就另当别论了!

最后,卓某与女同事都是老师身份,两人都有教师证。但两人真的配人为师表么?

教师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大家看清楚了,法律对于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的要求,第一位是守法和热爱教育的公民,排在第二位的就是思想品德,之后才考虑学历和教学能力等,那么大家认为,这样的老师,其思想品德,合格么?

最后,此事影响极其恶劣,希望主管部门一定要一查到底,看看两人到底有没有其他见不得人的事,并严肃处理两人,维护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