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16日)上午,网络上流传出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四川崇州的一个小区内,一只大狗突然扑倒并撕咬了一名两岁半的女童。据报道,女童在惨剧中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网友惊呼道:太惨了,这是谁家的恶狗?

伤人的恶犬是罗威纳,属于烈性犬。因为其攻击性极强,很容易给人带来致命的危害,所以很多城市已经禁止豢养。公安机关虽然称恶犬是有主人的,但是在事发时狗主人并未在场,更谈不上拴狗绳遛狗了。至今,狗主人仍未现身。

恶狗屡屡伤人,为何仍有狗主人如此麻痹大意?有人说,一般来说,被咬伤的人如果找不到狗主人,就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找到了,能够饲养烈性犬的人都不差钱,赔点钱也就过去了。长此以往,这些养狗的人反而觉得无所谓了。


(相关资料图)

所以,有人强烈呼吁:城市里除了公用烈性犬之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饲养烈性犬。一经发现,任何人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置,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将其击毙。如果发现有人遛狗不拴狗绳的,应当直接将狗收容,而且狗主人必须要判刑才行。

我们一起来回顾下这条让人触目惊心的视频:一条凶猛的黑色大狗突然扑向一名女童,将她按倒在地,用锋利的牙齿撕咬着她的身体。这时,一位黑衣女子冲上前去,将孩子紧紧护在自己身下。事发现场,还有一只白色犬只在那里围观,而且也没有系狗绳。据了解,事发时是早上8点,黑衣女子是孩子的母亲。

下午,涉事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被咬伤的孩子是在公共区域玩耍时被黑色大狗袭击受伤的。当时,孩子家长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他们正与警方合作,全力寻找这只黑色大狗。针对网传“孩子一个肾或肝被咬掉”的言论,他强调这是谣言。

在下午5时30分,崇州警方对这件事情进行了公开通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唐某被一黑色犬只咬伤。经医生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受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过紧急抢救后,现在孩子的生命体征平稳。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呼吁,有关部门应该立即出台政策,严禁城市里饲养大型犬类!对于拒不执行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2岁半女童遭大狗撕咬严重受伤#

有人质疑,你小区多大面积,难道一条大狗就这样无端端地消失了吗?

有人认为,条例规定是公安管理犬只?可以追究有关部门的额失职之责吗?

对于此事,刚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遇到遛狗不拴绳、大型犬不戴嘴套的该怎么处理?

可以尝试与狗主人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尽量保持冷静和礼貌,说明自己的担忧和对狗的害怕,争取达成共识。可以提议狗主人拴好狗绳或是给大型犬戴上嘴套,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与狗主人协商,而是直接向当地的动物管理部门或警察报告。相关部门有责任对违规养狗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2、狗主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狗主人或许要承担三重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对于饲养这类动物致害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而且没有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

对于女童造成的伤害,狗主人要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陪护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行政责任。

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城市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违反上述规定饲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涉案的黑色犬只和白色犬只属于同一主人所养,其行为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行将狗带走,并对狗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此罚款规定,刚哥觉得金额太低了,至少应当罚款5000元以上,否则无法引起狗主重视。

(3)刑事责任。

狗主人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却放任未带狗绳的烈性犬外出,没有履行自己的看管义务,从而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如果被害人构成重伤的,则狗主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小区物业和犬只管理部门有没有责任呢?

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女童被咬伤,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犬只管理部门如果多次接受过居民投诉,或者说是该小区已经发生了多起犬只伤人事件,而其并未对违规养狗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那么则属于失职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在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如何平衡,确实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了。恶犬伤人的背后,是狗主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体现,也凸显了相关管理部门在文明养犬与依法治犬中面临的价值取舍矛盾。对于此事,您怎么呢?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