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一男子明知朋友喝了酒,却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让朋友开自己的车,结果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分别判处雷某及其朋友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雷某跟朋友方某一起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雷某在明知方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给方某驾驶。当晚,酒驾的方某与另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雷某明知被告人方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方某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饮酒过程中,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放任其驾车行为;二是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饮酒或醉酒,在其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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