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办理2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在明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刷脸”方式帮助转移被害人的钱款,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600元。4月15日,北京房山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
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在北京市房山区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李某某等6人9.8万余元,涉案银行卡内入账金额共计7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将上述被害人的钱款予以转移,非法获利2600元。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于案发后代为上缴违法所得2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坦白;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后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