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很多朋友还不清楚这个案件细节,先简单说一下:

两个司机到某地运货,运完回家。到家之后,所到之地被爆出有大规模疫情感染,属高风险地区。

按其家乡防疫政策规定,途径高风险地区要报备行程并自我隔离。


(相关资料图)

而他俩未按规定报备,后被确诊新冠,并因其传播行为,导致其家乡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处置疫情花费1.55亿。

随后,两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刑4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有三:

1.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2.传播的是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预防、控制的传染病;

3.其行为造成该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从犯罪构成上看,两人行为完全符合。且因其造成感染人数众多,防疫支出巨大,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之情形,因此在3—7年的量刑幅度内判了4年。

此案被重新翻出来讨论的点在于,如今防疫政策转向,新冠自1.8起被划归“乙类乙管”,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静默隔离这些词如今听来恍若隔世——那么,如两名司机一般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身陷囹圄之人,有无翻案可能?

坦白讲,很难。

这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事实描述。

一是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历来司法传统就是“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简单理解,既判力,就是生效法律判决的威力。

溯及力,就是新修法律追溯过往罪行的能力。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意即,对于已生效判决,不能因法律规定有变动就按新法处理。

《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背后法理也不难理解:任何司法裁判都要置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去看,“刻舟求剑”是愚蠢的。

建国以来,我国各部大法都几经修订,很多特殊时期的重罪放到今天可能都不算个事儿,而如今的很多新型犯罪,放在以前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用此时此刻的法律变更,倒推彼时彼刻的裁判结果,即便得到了新的结论,也没有实质意义。

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有“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的规定。一则,维护司法尊严;二则,节省司法成本;三则,特殊时期有特殊要求。

那么,涉疫案件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动态清零。

在这个背景下,各地法院对涉疫案件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是挑不出毛病的。

二是从人情上说,翻案多多少少有点“秋后算账”的味道。

我们一再说,从来没有单纯的法律问题。

法律是抽象的,但执行法律的人是具体的。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和立场,很容易把问题幼稚化。

动态清零时代,多地爆出层层加码和暴力防控的新闻,结果怎么样?有几个被重罚?有没有想过为什么?

有过基层管理经验或被管理经验的人都知道,用人之际,管理者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你们尽管放手去做,出了问题我兜着。

用人办事儿时,给人铺垫后路;出了问题后,把后路撤了。若真如此,人们就会陷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摆烂状态——事儿就办不成了。

因此,只能表面上高高拿起,实际上轻轻放下。

涉疫案件也是一个道理。

一个案件有多少人经手,就有多少人的前途和命运与之挂钩。

五部门的《通知》里有这么一段话: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始终坚持立足司法职能,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正确把握政策标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这段话其实就是给之前办理的涉疫案件定调了:大家“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属于“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各位都是有功之人,没有错,不用慌!

以上,从法学和社会学角度跟大家讲一下,“翻案”会有什么困难。

前面说过,这是事实描述。

接下来,上我们个人的价值判断——无论多难,应当“翻案”。

以上两种论调都很有道理,很有说服力。

但无法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这样公平吗?

大时代有大时代的需要,基层司法者有基层司法者的立场,所以那些因时运不济而身陷囹圄之人,成为“代价”就是活该的吗?

这不公平。没有谁是活着就该的。

反驳上述两种论调,不需要多么深厚的学术功底,也不需要多么深刻的社会洞见。

只需要回归常识和良心,顺着这个判断往下走——这不公平。

某种意义上讲,“这不公平”的感受,是法律的起源之一。

所以,我们为什么会觉得不公平?

因为我们觉得4年,判重了。

那么,为什么觉得4年判重了?

因为这两位司机,来自同一个家庭,分别是儿子和女婿,是全家的收入支柱。他们家有七十多岁的父母,住着农村的瓦房。疫情三年,四处封控,对运输业冲击极大。看他们的家庭条件,卡车大概率是贷款买的。途径高风险地区,上报的后果可能就是医学隔离观察。车一停半个月没有收入,贷款怎么还?家谁来养?

如果能未卜先知知道自己感染了,相信他们不会瞒报。但生活所迫,他们只能带着一点点侥幸心理,希望能蒙混过关。

要求他们深明大义,为了疫情防控舍小家为大家,也行。但多少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

再者说,我们也可以问问,疫情期间,当地政府为这些受困严重的行业群体提供过什么纾困支持吗?

权利与义务应当统一的。没有给他们特殊的权利,就不能要求别人承担过多的义务,否则就欺人太甚。

因此,给两位司机翻案,不需要依靠五部门《通知》,也不用援引新冠法律地位变更。

就凭着一句话就够——4年太重了,这不公平。

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明显不当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这也是许多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意见——实事求是地结合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期待可能性、涉案人的主观过错等等,去发挥司法能动性,寻求纠正案件的空间,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

今晨,中政刑法学教授罗翔发表题为《“乙类乙管”之后,曾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入狱的他们怎么办?》的文章,在结尾,他写道:

刚性法律也应有柔软的一面,它应该体会人性的软弱,慰藉被误伤的心灵,带给人们对正义与良善的盼望。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法律不能无视民众的常情常感,法的权威和尊严并不是一种抽象的说辞,也非形而上学的逻辑推导,从根本上来说它必须归结于对具体个体权利的尊重与捍卫,从而获得民众内心深处的尊重与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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