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上午10时,胡某宇事件新闻发布会在江西铅山县召开。

江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公安厅指导组组长胡满松,上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指挥部副总指挥徐添翼,铅山县县委书记危岩,江西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技术处副处长、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指挥部技术支撑组副组长程坚,铅山县教体局局长陈珂共同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江西省政府新闻办处长黎峰主持发布会。


(相关资料图)

发布会通报,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位于铅山县河口镇金鸡山区域的某粮库院内,系原始第一现场。尸体全身完整,脏器完整。

在靠近尸体头部的围墙内侧红石凸出部位,发现黑色录音笔一支。在中心现场没有打斗、拖拽痕迹。根据尸体腐败程度,结合当地环境及气候条件,胡某宇尸体符合长期暴露在室外的特征。

胡满松称,事件发生后,组织力量围绕学校周边划定了589亩区域进行搜索,涉及居民区、单位的进行走访、排查,还使用热成像无人机。粮库与589亩公共山林临近,与致远中学直线距离266米,步行距离约400米,粮库92亩,围墙5米,内部主要区域监控,门卫24小时值守,有护院犬。开展4次搜寻,对粮库走访,全部建筑物进行搜寻,包括附近玻璃厂等。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录音笔内音频文件进行恢复,与胡某宇生前留存的语音进行声纹比对,结合调查情况,确定在现场提取封存的录音笔系胡某宇持有使用。通过对录音笔中的音频文件进行综合分析,录音内容不存在人为合成、篡改情况。2022年10月14日17时40分,23时08分胡某宇录制的两段音频清晰表达了自杀意愿。

胡满松表示:“鉴于胡某宇系自杀,这两段原始音频是否公开,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征求家属意见,家属明确表示可以适时公开,我们尊重家属的意愿,但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刚才音频内容我通报大家的部分属于摘录。”

对于鞋带承重问题,程坚介绍,经过检验鉴定,胡某宇自己使用的鞋带单根长147厘米,宽0.8厘米,该材质与同类型棉质鞋带相比具有不易腐、拉力强的特点,经侦查实验,同款鞋带在缓慢拉升状态下,最大承重量85公斤。此外,随时间推移,尸体腐败后水分会流失,延长了鞋带的承重时间。所以没有发生断裂。

发布会通报,胡某宇2022年9月到致远中学就读后,因学习成绩不佳造成心理落差,加之人际关系、青春期冲动带来的压力,造成了胡某宇失踪前心理状态失衡,表现为入睡困难、早醒、醒后难以再入睡等睡眠问题,存在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等认知功能障碍,存在内疚自责、痛苦、无力无助无望感、无意义感等情绪问题,进食出现异常,有明确的厌世表现和轻生倾向。

发布会通报,胡某宇为o型血,并非网传熊猫血。目前,公安检查机关对于造谣人员已依法进行处罚或逮捕。

发布会开始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撰文称:

很难预测胡某宇案的通报结果,也许和我们预判的不一致,也许更加匪夷所思或者普通无奇,但是真相就是这样建立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声音、对抗的思维并不会妨碍真相的发现,相反,它会提醒、要求事实的认定者从不同角度、立场出发,验证各种可能、排除各种合理怀疑,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越来越接近真相。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由某些主体垄断真相的发现,这恰恰是证据制度的设计,也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围观、怀疑并保持对事实真相的开放心态,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公民态度。伯里克利曾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里赞美雅典人热爱公共事务,即便事情非因我而起,仍然有能力评判之。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对胡某宇案持续关注并发表意见,也值得这样的赞美。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建新律师向“法度law”分析:

随着胡某宇事件新闻发布会的召开,这一轰动全国的重大法治事件终于暂时尘埃落定。个人感觉,这次公布的调查结论还是有理有据的。下一步,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新闻发布会所公布的结论基本就是盖棺定论。

喧嚣散去,其实留给我们的却有太多值得深刻反思的话题:

一是此次事件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存在办案能力及应对舆情能力的混乱和不足,今后如何提高?

二是旁观者和媒体对此事件的评论和报道是否客观和善意,今后应该如何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三是胡某宇所在学校是否存在对学生心理问题关注不够和疏导不力,今后如何改进?

四是受害者家属维权的方式和言论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总之,从铁链女事件到唐山打人事件,再到胡某宇事件,都或多或少暴露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法治公共事件时的混乱和不足;同时也暴露出舆论监督中的种种乱象。所以,胡案带给我们的重大启示之一就是:亟待建立一套有关重大法治公共事件的法律或制度,从案件受理、调查、结案、监督、当事人权力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立法建制。

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此拨乱反正、亡羊补牢。同时,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公开透明才能消除怀疑 公众案件应允许善意关注和评论

从2022年10月14日胡某宇失踪到2023年1月29日胡某宇尸体被发下,历时106天,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焦点。“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为民的要求。本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部分源于案件的公开度不够。

案件通报还需细化

对于胡某宇是如何从学校到尸体最终发现的粮仓的,其路线是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通报信息未有体现,鉴于时间长,该地雨水较多,对上述问题是否调查及调查后的结果,应进行公开。学校管理的漏洞和粮仓管理的漏洞,胡某宇是如何能躲过监控的和网传学校监控的损坏问题应进行调查说明。

鉴定意见所用方法可进行介绍

对于长期腐烂的尸体的DNA鉴定,采用何种样本进行鉴定,可进行介绍。公众案件不仅是让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也是一次对公众的普法教育。

自杀的认定是一种概率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结果的认定均是一种概率,而不是一种绝对的事实。刑法中认定自杀有主客观两方面要求。结合本案,在主观方面,认定胡新宇自杀,即要求胡某宇不仅应当认识到并且意欲死亡结果发生,而且必自愿地,也即自主决定地选择了自缢死亡。在客观方面,认定胡某宇自杀,还需要胡某宇还必须事实性地支配着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即自己能处理好自缢的所有过程,在将不可逆转地造成死亡结果的最后关键时刻自己控制着事态的发展,即自缢死亡的前,能控制时态的发展。

所以,公安部门认定自杀是综合一系列证据,包括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内容来综合认定的一个排除其他怀疑的大概率结果。特别是胡某宇心理刻画情况的通报,其来源可在对被访谈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进行公开。通常公安机关在认定自杀案件时,一般应表述为排除刑事案件可能,而直接认定自杀的很少。青少年特别是青春期人少年的心理问题也应引起家庭、教师、学校和社会的关注,并妥善处理

对非恶意的评论和推测应保持对最大限度的宽容

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及公开的不透明,对于非恶意的评论和推测应保持宽容,只要基于查明事实,还原真相的评论和推测应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同时,民间及网络的关注也会集思广益,利于查明事实。

对录音笔内容是否公布的决定权在于胡某宇的父母

由于该案件已经被认定为胡某宇自缢身亡,包括录音笔在内的相关财物已经成为胡某宇的遗物,公安机关应当相关财退还给胡某宇的父母。胡某宇的父母对其内容有是否决定公开的权利。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表示:

官方发布会的召开给胡某宇事件系自缢身亡下了最终结论,现有的客观证据主要是录音笔检验鉴定情况及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其他经心理专家访谈、分析,结合胡某宇失踪前行为,对胡某宇心理刻画情况属于推测辅助性判断。

发布会称:经公安部鉴定中心对录音笔内音频文件进行恢复,与胡某宇生前留存的语音进行声纹比对,结合调查情况,确定在现场提取封存的录音笔系胡某宇持有使用。通过对录音笔中的音频文件进行综合分析,录音内容不存在人为合成、篡改情况。2022年10月14日17时40分、23时08分胡某宇录制的两段音频清晰表达了自杀意愿。

遗体被发现距离发布会仅三四天就给出了最终结论的效率之高与之前长达几个月搜寻工作无果也形成了对比,诚然,正如发布会胡厅长所说的搜索工作存在不足。该案关注度极高,有关部门若能公布恢复的录音笔的原始录音恐怕会消除公众很大的疑虑。

即使胡某宇家属不认可胡某宇为自杀的结果。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胡某宇的家属能做的就是在未火化之前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经过省级公安部门的鉴定后,推翻可能几乎没有。鉴于胡某宇为15周岁的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学期间走失。而据了解致远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上学期间不能随意进出。学校在教育或者管理上未尽到责任的,家属仍然可起诉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浙江圣港(湖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华律师表示:

首先对胡某宇的不幸离世深表同情。

2月2日胡某宇事件调查情况发布会消息,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本律师认为在国内权威刑事技术专家现场指导下,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通过开展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作出的结论,应该权威可靠,予以充分尊重。

对此事件,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值得全社会重视关注,建议中小学生课程表中增加心理辅导课,邀请校外专业导师、社会组织力量等共同参与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防范类似事件发生。同时建议立法机构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的立法研究,从制度保障上来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

发布会通报胡某宇生前有失眠、早醒、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无意义感等情况,胡某宇可能患有抑郁症,并因此而自杀。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如学校对胡某宇的自杀有过错的,胡某宇父母可要求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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