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狂了!江西某公职人员张某见邻桌美女漂亮,便不断骚扰还要其陪酒。遭拒后,竟伙同刑满释放人员对邻桌拳打脚踢。虽然被行政拘留10日,可是至今却拒不道歉和赔偿。俗语说,人狂没好事,猪狂挨刀子!可是张某却装作没事人一样,甚至连打人都矢口否认,他为何会这么狂呢?

2023年2月22日凌晨时分,江西萍乡男子张敏与其女友、女友闺蜜高某出外吃夜宵,没想到却遭遇飞来横祸。他们三人边吃边聊,大家甚是开心。此时,邻桌男子张某发现高某长得颇为漂亮动人,于是便上前与其搭讪。

高某不愿搭理他,但是张某却越发来劲,居然死皮赖脸地要求高某赔他一起饮酒。高某不胜其烦,便顺口骂了张某一句“傻X”。张敏看到对方的样子,害怕事情会闹大,于是赶紧上前向张某说好话,请他不要和女孩子计较。

过了一会儿,张某和朋友杨某伟趁其不备,照着张敏的头部和脸部就是一通狂揍。随后,经司法鉴定张敏的伤情为轻微伤。经查,张某系该区自然资源局职工。而打人者之一杨某伟,曾因盗窃罪被上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资料图)

面对记者的电话采访,张某矢口否认此事,并告诉记者打错了电话。虽然张某被拘留,但是看来完全没有悔改之意。打了人不仅不给人家道歉,还不承认此事!不是你打的,那公安机关拘留的又是哪个张某呢?

随后,张某和杨某伟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据张敏反映,至今打人者尚未向其赔礼道歉,也没有对其进行民事赔偿。5月9日,张某所在单位发出通报称,张某系单位职工,打人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经初步调查核实,张某打人属实,将严肃处理。

这张某的单位也是怪怪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理论上考勤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有人质疑,自己的职工被拘留了,10天都没有来上班,单位怎么会毫不知情?难道员工上班可以如此随意?是张某隐瞒了事情欺骗领导,还是另有隐情呢?

张某作为公职人员,领的是财政工资,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却完全不顾及自己的身份。他不仅不懂得低调行事,反而与刑满释放人员厮混在一起,甚至在公开场合公然骚扰良家妇女,这可真是比水浒传里的高衙内还厉害啊。

天狂要下雨,人狂没好事。张某这三拳两脚打出了官威,也打凉了自己的饭碗。从单位的表态来看,领导得知此事后是十分生气的。张某的饭碗即使不会瞬间被砸碎,最起码摸上去也已经冰冰凉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张某与杨某伟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0日是合法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张某与杨某伟合谋恶意殴打被害人,给其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所以,对二人行政拘留10日虽然是按起点来处罚,也属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2、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二人进行罚款处罚?

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罚依据,法条规定在进行拘留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处的意思不是可以罚款,而是必须同时处以罚款,属于罚款和其他处罚类型的并用。因而,如果公安机关是依据该条对二人进行处罚,就应当一并罚款。不过,从网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来看,似乎找不到对二人进行罚款的痕迹,不只是漏填了还是怎么回事?

3、张某和杨某伟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吗?

一般来说,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程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和杨某伟殴打张敏等被害人的行为,虽然也具有殴打的客观表现,但是却是基于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主观目的。饭店属于公共场合,他们无视法律尊严肆意殴打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并不排除其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惩恶扬善,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和应有之义!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硝烟尚未散去,江西萍乡的烽火又起。唯一不同的是,唐山打人案的主犯基本都是社会闲散人员,而萍乡的主角则是公职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杨某伟则仅为配角。看来,扫黑除恶仍任重道远!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在公共场合更应注意自己的言行。张某不仅骚扰陌生妇女,还伙同其狐朋狗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刚哥认为他的行为性质和影响比“唐山打人案”更为恶劣!如果不严肃处理,将难以对这些顽劣之徒起到警示作用。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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