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涉及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的问题,这也引起了很多争论,各路法律专家和大V纷纷下场,我来也分享一点观点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其实最近是有不少争论的,最激烈的可能就是这个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条款了。

很多网友私信问怎么看,老实说我一开始有点害怕谈这个问题,因为这事儿说不好就是立场问题,我看现在舆论场有的人说谁反对谁就是汉奸1450,怎么你小子憋着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是也有人说了,这条款会导致扩大,破坏凝聚力,那谁支持谁才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现在是胡同里逮猫两头堵啊。

所以我先明确一下,我对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损害中华民族精神的任何行为都是非常反对的,也同意应该以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方法来处罚。

甲叠完了我说点看法供参考。

首先这两个词汇会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我个人是非常意外的。

一方面当然是这两个词汇的内涵和外延历来有争议,你就看这事儿能吵起来就说明问题,有谁是说我觉得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不应该处罚的,没有吧?

所以争论本身的源头之一就是这两个词汇本身的模糊性!

另一方面我心目中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损害中华民族精神是非常严重的指责,可以说兹事体大,如果谁是做实了这种指责的,那应该是刑事手段起步。

因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本身也是在寻衅滋事罪和侮辱英烈罪里有规定,有的可能还触犯非法经营罪等等。

我不太同意有的老师说的国家公权力不应该干预日常穿着领域,日常穿着领域也不是法外之地,德国对穿着纳粹服装的行为就是有明确刑事责任规定的。

但同时现在有一些争议行为,虽然我们认为其不当,但是一般不上升到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和损害中华民族精神的层面,这种是没有被刑法追究的,除了少数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影响较大的,一般就是在治安处罚里的扰序来规制。

更多的其实主要是道德调整,比如说有人非敏感日期地点穿和服了,有人说了什么不着调的话了,这一般是靠舆论来进行讨论和谴责。

那现在把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和损害中华民族精神列入治安处罚法我就觉得有点意外,也就是说有一种已经确定说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损害中华民族精神的行为,已经很严重了,为什么不进入刑事处分呢?那你是觉得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损害中华民族精神这事儿不够大么?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归为治安处罚,除了少数本来就造成秩序混乱或影响较大的不当行为被归为此类,还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原来一些本该刑事处罚的行为被降级到了行政处罚,另一个是一些本该道德调整的部分的争议行为升级到了法律规制,所以这个调整在我看来还是很意外的,我原来以为会是在刑法里进行相应的规定。

为什么我原来以为刑法做相应规定更合适呢?

首先是刑法的审查程序更加严格,要经过公安局拘留侦查,检察院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而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如果在刑法里规定其实是对现在寻衅滋事罪中一类行为的细化规定。

其次刑法本身有更好的示范效应,因为治安处罚其实是比较轻的,最严重的也就是拘留罚款,刑事处罚则这对于违法行为的震慑和对社会公众的示范引导效果都更好一些,本身也有足够的示范效应。

比如把身份证借给别人被判刑的,虽然不是说借出就一定判刑,但是大家都知道身份证不能随便借人了,因为没有人愿意冒这个风险。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法院的审判因为有类案检索等技术的协助,可以大致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司法实践标准,高检高法也可以通过答复和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做更为清晰的规定,再加上整个审判系统对刑事处分的谨慎,可以有效规避把原本道德调整范畴的争议行为纳入进来。

那么现在规定到了治安处罚法里,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这个处罚本身是轻量化的,震慑和示范引导效果是比较弱的,如果对司法实践有所了解,有的地痞流氓、性骚扰者,是不拿被行政处罚当回事儿的,甚至有人会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履历吹嘘,觉得我是对抗官家了,甚至有的人缠诉缠访以此为美,这号人大有人在。

其次也是很多人担忧的,就是治安处罚的做出是非常简单的,目前根据草案是这两个条款的处罚是由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分局决定,也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法院的审查,也不需要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这么一个严肃的问题,程序是不是过于简单了,能否保证执法的准确性?

那么这也就说到第三个问题,准确性存疑同时,大量原来属于争议行为的情况有可能会进入执法领域,导致巨大的执法压力。

因为本身这个两个词的概念就有争议嘛,民间一直有各种争论,现在你把很多争论交给基层民警去做判断,那问题就来了,如果说本来就很容易判断,像什么穿日军军服去四行仓库,这事儿一般人都能判断,那肯定没问题,但这一般来说本就是刑事处分领域。

而像什么街头穿和服被骂,日料店门口摆日式宣传画被骂,coser在商场被骂,就是我们说的有争议的问题,可能不同人群就是有不同的观点,民警确定能完美分辨么?

恕我直言,这是把执法单位放到火上烤。

如果此类行为处罚了,肯定有人要说过度执法,当事人也未必服气,后续的复议诉讼是大概率会发生的,因为谁也不愿意背一个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名声,这跟因为打架被拘了可不一样,兹事体大,社会舆论压力是非常大的,直接就会导致一个人社死,恐怕很多人是要跟执法部门硬刚到底的。

那你要不处罚,这报警人这边可能又不满意了,觉得警察执法偏向,说执法是和稀泥等等。还是这个问题,兹事体大。执法单位可能要承受巨大的压力。

那我就想问了,公安部敢不敢拍胸脯担保此类执法全都准确无误,万无一失?会不会在执法中出现偏差?那这个要是出了偏差,可不是什么小打小闹的问题,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你都能判断错?这话说出来哪个执法单位接的住啊。

这样本来在社会舆论领域的争议就会转变成对执法准确性的争议,我觉得对公安机关来说可能是个很大的考验。我看还有大V说要信任基层执法者,相信他们能处理好,这信任给你你要不要?

那么现在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当然有人觉得不用改,就这样了,但如果做改编,我综合一些老师的说法和我的自己的思考,认为无非四条路。

第一条路就是很多法学领域老师都说的,也是最简的的,直接删除这个规定。

那我觉得也不是不行,可以考虑在刑法修正案里再讨论是否列入,当然这个选择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可能删除的阻力本身也很大。

第二条路就是很多媒体和大V提出的,对规定进行规制和细化。

比如说明确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和损害中华民族精神的边界,这个想法其实挺好,说实话要是能通过立法明确我是很支持的,但这个评价系统如果太粗略了,那是不解决问题的,但如果要求足够细化,其实是个很大的工程。

这个我们可以类比目前的各种标准,人身的有伤情鉴定,财产的也有价格估值,那这个都不是公安机关自己做的,医院或者专业评估机构来做。

那我们其实需要一个独立机构运用一套独立完整的评价系统,比如专门成立一个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委员会,对各种可能涉及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和损害中华民族精神的行为进行评估,哪个是不用处罚的,哪个是治安处罚的,哪个是刑事处罚的,甚至哪个应该是从重的,这个评价系统要从社会生活的衣食住行言多个角度去评价。

那是不是还要考虑不同区域和不同社会阶层的情况?比如一个大学教授穿和服和一个文盲穿和服是不是一样标准,北京街头穿和服跟在南京街头穿和服,是不是一个标准?九一八那天穿是一个标准,九月8日穿算什么情况?

我很欢迎有这么一个评价系统,但我很怀疑这个系统能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完成之前实现。

第三条路就很简单,在法条实体层面增加损害结果作为限定

比如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导致人员伤亡,导致财产损失,诸如此类吧,这样没有损害结果的行为就不会囊括在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定的问题。

第四条路就是程序层面增加限定。

比如说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那你现场先认怂,哪怕你对执法有疑问,事后通过投诉或者咨询跟警方沟通,这样也可以避免比较轻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减少社会争议。

但是后两个,我觉得也可能有争议,就是一些争议行为如果因此未被处罚,那么很多对争议行为持否定态度的人,是不是能满意,这个可能有待观察了。

或者大家有什么其他的好的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最后我想说,立法这件事本来就是一个很麻烦的事情,要经过不停的争论、修改、增删,最后才能出台一部法律,我也很建议大家去到全国人大的官网,给出自己的意见,你说你支持,那你就留支持,你说要修改,那你就给出自己的方案。

我现在看到参与留言的人数才三万多人,说句不要脸的话,都没有我全网粉丝多,我们十四亿人口的一个国家,不是有十亿网民么?

如此重要的立法讨论如果就停留在小众领域,其实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还是很建议更多人参与进去,虽然那个对话框只能留一千字的言,但可能汇聚起来统计意见而时候,正好就还差你的一段文字。

以上就是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涉及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里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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