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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尾声,一则通报让人揪心。一位4岁半女童,10月4日17:20左右在上海浦东南汇新城海滩上走失。此后,当地警方和蓝天救援队投入了大批力量寻找这位女童。10月6日,警方初步排除了女童被他人带离海滩的可能,并且在监控图像中发现疑似女童身影,失联女童在水边摔倒后消失在海浪中。目前的调查结果令人痛心,网友们也纷纷对此事件进行讨论,若这真是最终的调查结论,谁应当对海滩消失的女童负责?1、女童父母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蔡康苗律师介绍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据女童爸爸讲述,当时他带着女儿到离海水20米左右的沙滩玩耍。在这个过程中,他因为返回去拿手机,就把女儿独自留在了沙滩上,十几分钟后,等他再回到沙滩时,女儿已经不见踪影。女童的爸爸妈妈是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显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女童年龄仅四岁,在十几分钟内都未有监护人在场,爸爸作为女童的监护人显然未尽到提供安全的保障义务与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再者,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2、案发海滩是否有责任?事件发生的海滩区属于野滩,如果海滩是有相关部门进行治理的,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海滩的管理方若在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这是一种补充责任。女童的消失令人痛心,蔡康苗律师在此提醒,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全面的监护义务,切勿掉以轻心,严重的监护失职不仅是家庭的损失,更有可能遭受法律的惩罚。希望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要担负起提示管理责任,希望全社会共同筑起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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