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女子大学毕业后认识经营一家企业的男子,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可男子为女子花费数百万后,才发现女子外面还有人并要求女子写下400多万的借条。可女子回老家并结婚后却与男子仍然保持关系,并编造理由向男子索要1000多万元。直到男子被无力支撑并成为失信人员。男子的儿子得知实情后报警,目前,女子已被检察院起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来源:江苏无锡梁溪区检察院、荔枝新闻)

26岁的女子周某是湖南人,其在上大学时就因沉迷赌博等原因欠下数几十万的外债。

周某大学毕业后在网上认识在无锡经营一家企业的江先生。当得知江先生的经济状况后,周某在明知其已婚的情况下,仍然到无锡与其见面,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之后两人还同居生活。

可两人在保持关系期间,周某一笔几十万元的酒吧消费却引起江先生的怀疑。江先生深入调查后才发现,原来与周某相处不到一年时间,周某就花费了自己数百万元,且还与酒吧一名男模关系暧昧。

最终,在江先生的逼问下,周某如实说出两人的关系,并承认为了帮男模冲业绩,一晚上就在酒吧消费了几十万并为男模支付几十万元购买豪车的事实。

江先生得知实情后,非常生气,但又不忍心报警。随后江先生要求周某写下一张400多万的借条,并与其分手。事后周某离开无锡,回湖南老家生活。

周某在老家生活期间,因同学聚会认识自己的高中男同学,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事后两人结婚。

本以为周某从此就会过上正常生活,可其却因之前习惯了高消费,又与江先生保持情人关系。

两人再次在一起后,周某向江先生保证会改过自新,并声称自己想要创业养活自己。江先生信以为真,并分多次转了近千万元给周某,支持其创业。

由于江先生将公司的周转资金全部借给了周某,导致自己的公司经营困难。可就在这种情况下,周某仍然以自己有稳赚不赔的项目,向江先生借钱,并声称只要做成这笔生意,就会有钱还给江先生。

江先生当时还是选择相信周某,并向银行贷款来借给周某。可最终周某将钱借走后,还是有去无回。

后来银行因江先生无力偿还贷款,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银行的诉求,并将江先生列为失信人名单。江先生为了救公司只能向儿子借钱。

儿子听到江先生说出借款理由后,第一反应就是江先生被人骗了。一开始时江先生还不相信,但经深入了解得知,原来所谓合作公司的财务竟是周某的丈夫。江先生这时才相信儿子的话并选择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法将周某抓获归案。后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确认涉案金额为2000多万元。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诈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按理说,江先生能够将一家公司经营到一定的规模,想必智商、情商一定是在线的。可却被一个刚大学毕业、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女大学生耍得团团转!真是太不可思议了!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恋爱脑?

有网友问,这些钱都是江先生自己心甘情愿借给周某的,为什么还会构成诈骗罪呢?尤其是之前那400多万元,还有借条支撑的,难道也算诈骗?周某的丈夫又构成犯罪么?

首告,从法律上讲,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使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公私财产的,就构成诈骗。

简而言之,只要江先生知道实情并真正心甘情愿给的,那是赠与行为。但是,瞒着江先生或者虚构事实向其要的钱,就是属于诈骗得来的钱款。

再说直接点,如果江先生知道真相是肯定不会给的,那就是属于其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公私财产的情形,所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由于周某之前的400多万元实际上是在隐瞒为男模冲业绩、购买豪车等真相的诈骗所得,所以即便事后其打了借条,也会因内容与法相悖,即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合同。

换而言之,这400多万元,并非借贷关系,而是诈骗所得。因此检察院才会确认本案涉案金额为2000多万元。

最后,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或者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周某的丈夫明知妻子是在实施诈骗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帮忙或者与其合谋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那么其也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

综上,从检察院只公诉周某一人来判断,其丈夫事前是不知情的,且周某将面临10年以上刑事处罚。

可又有网友认为,周某丈夫明知道妻子无业,说不知情,说不过的!对此,作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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