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审议通过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从监测单位与人员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监督管理、调查与处理等方面,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监测单位应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匹配的监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样品)或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样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使用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等8项要求。

《办法》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

《办法》指出,对监测单位存在被实名举报且举报人身份得到核实,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等4项行为的,视为涉嫌弄虚作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开展执法检查。(记者陈钰婷)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