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接受“培训”后能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陆青(化名)没想到,工作没找到,还背上了贷款,结果打官司还输了——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培训贷”的案件,提醒年轻人当心新的求职陷阱。

陆青说,一被告公司向自己推销培训服务,并承诺接受有偿培训后,可以为其安排月薪不低于5000元的工作,陆青和该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但因学费不够,在培训公司的介绍下,陆青又与二被告、一家贷款公司,签订了《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该公司为陆青办理了分期付款服务,公司按月从其银行卡中扣除培训费用。

协议签订后,培训公司仅提供了一个月的培训后就人去楼空。陆青认为,两家公司故意虚构培训和推荐就业的事实,以分期付款方式骗取其培训费。陆青还否认《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中签名是本人所签。陆青把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无效,并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其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培训费24554.34元。

庭审时,培训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贷款公司代理人称,该公司与培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按协议约定为培训公司招收的学员提供教育培训分期贷款服务,办理贷款的相关文件均是陆青本人签署,足以证明办理贷款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认为,陆青主张贷款公司与培训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陆青与培训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培训费数额,其自愿选择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学习费用,《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中载明了培训费分期期数和金额,并载明了个人详细身份信息。按照交易惯例,从银行借记卡定期扣划款项需持卡人本人对扣划时间、扣划金额、扣划人等信息予以确认。因此,无论《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中“陆青”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书写,均不能否定其真实的借贷行为。同时,陆青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两家被告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

法官介绍,“培训贷”一般指培训机构与贷款机构进行合作,培训机构向培训者推荐借贷服务,培训者向借贷机构借款支付培训费后,再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还款。实践中,很多培训机构为招揽学员,极力推荐求职者申请培训贷款,待培训者支付培训费用后,往往因培训不到位引发纠纷。

上面的案例中,陆青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因培训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培训、安排工作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此,陆青可按照协议约定另行提起诉讼,追究培训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官也此提醒广大青年尤其是毕业生,勿轻信培训公司宣传的无风险、无抵押贷款,以免培训服务不到位,自己还要背负贷款,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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