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3月23日讯(记者 刘美君)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的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首批典型案例。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10个案例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领域,涉及内幕信息的认定、限制股东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再保险的“共命运”原则、未依约强行平仓的差额补足责任等多个法律适用难点,具有较强的规则创设意义,是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一周年来办结案件的典型代表。

“这10个典型案例是从北京金融法院审结的近4000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是北京金融法院开局起步之年审判执行工作的缩影,其中包括行政案例3个,,商事案例6个和执行案例1个。”薛峰称。

薛峰进一步称,本次发布的3个金融行政案例,包括全国首例信托领域因限制股东权利引发的行政案件,该案判决认定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为厘清金融监管行为的法律属性及依据作出了有益探索;蒋某等诉中国证监会及其厦门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该案判决综合法律和金融的专业判断,对“内幕信息”作出精准认定,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曾某诉中国证监会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案,对滥用行政许可申请权利、消耗行政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规制,维护行政许可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金融法治环境方面,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如民生银行与陈某等合同纠纷案,法官在充分研判金融法律、金融政策和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各方义务,对未依约平仓时的差额补足责任进行了认定,促进构建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清科博动公司诉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运用比例原则审查银行账户管控行为的适当性,明确了商业银行依法管控的边界,促进银行合理均衡地履行账户限制管控义务,维护开户人正当权益。才某与中信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从客户、产品、适当销售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标准,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不当然免除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判令金融机构对其销售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此外,面对金融审判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问题,通过裁判规则创设来理解和阐释法律。如李某与人保财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保险人未交付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空白,有利于引导合理预期,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比如,人寿财险公司与人保财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部再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官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厘清名为“共同保险”实为“再保险”的案涉合同性质,适用再保险“共命运”原则及其除外条款进行裁判,为同类案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镜鉴。江耀机械公司与航天新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法官区分“拒付追索”与“非拒付追索”两种不同情形,明确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对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具有借鉴意义。中国证监会申请执行余某行政处罚案,针对非诉行政执行能否适用执行和解的问题,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允许无一次性全额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分期履行方式缴纳罚没款,是将执行和解制度运用于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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