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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个细节,我排除他杀。我仅仅是律师,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就遗体本身作出自杀或者他杀判断。但是,从一个细节,我判断是自杀。发现遗体后,有一个热搜,就是#胡鑫宇家属决定尸检#,内容是:【胡鑫宇家属已决定尸检,其母称不会停止寻找真相】1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发布最新通报称,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随后确定死者系失踪逾百日的致远中学学生胡鑫宇。同日中午,记者从胡鑫宇家属代理律师郑晓静处获悉,胡鑫宇的家人目前都在殡仪馆,已决定尸检,希望务必查出真相。众多网友只认为家属在寻求真相,作为一个律师, 据此判断出小胡非他杀。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是刑事案件,死因不明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尸检,并不用征求家属意见,更不由家属决定。他杀就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刑事犯罪,就应该由公安机关决定尸检,不用征求家属意见。既然小胡尸检由家属决定,那么小胡死亡案件就不是他杀。#胡鑫宇遗体发现地与其学校仅一墙之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公安部)第三十五条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第三十六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第三十七条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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