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卫健委官网2023年1月30日消息,四川省卫健委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第三条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资料图】

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而原有办法的规定是夫妻,这说明非婚妈妈可以生育登记,当然由于目前我们还没有承认男性的生育权,可能非婚男性是否可以进行生育目前尚有争议。

尽管因为当前国人生育意愿不强,在这种情况下放开非婚生育容易引发歧义,但要明确:四川的做法符合法理,值得肯定。

一、生育从来不是婚姻的附加条件,结婚就要生孩子的观点正在改变。生育应该是双方在拥有一段愉快的恋爱和稳定的婚姻及环境后,在美好的婚姻生活中自然而然双方做出的决定。夫妻双方有生育子女的自由和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和权利,当然也有生育N外子女的自由和权利。

二、婚姻和生育不具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说结婚了,就要必须生孩子,更不能说因为没有结婚就没有权利生育孩子。

前段媒体热炒的非婚妈妈要求报销生育费用案件就很说明问题。因为没有结婚证,非婚生育属于“政策外”,故卫健委未将其生育登记信息推送出去。也就是说,医保系统查询不到梦梦的生育登记。之后去医院产检,无法进行生育医疗的报销。孩子出生后,申请生育津贴时,也因同样的原因,导致生育保险无法审批下来。

2021年9月,非婚妈妈梦梦起诉了深圳卫健委,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给单身妈妈发放生育保险待遇。2022年该案胜诉。

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大部分非婚生育妈妈,都有可能面临这个难题。这个案件的胜诉,为非婚生育登记进行了理论准备。

三、中国法律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惜的是,这一条款在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时被取消了,至于原因,我目前尚未看到官方版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目前我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非婚妈妈生下孩子,并不必然就成为他的妻子,但是生下的孩子受法律保护,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

在这个意义上,四川的规定是符合法理的,也符合中国目前的现实。

希望借四川这次新规的出台,能够引领全国相关规定的出台,明确划清生育与婚姻的关系。

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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