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宁夏一位6旬老人跪在沙地上求水:老天爷啊,谁来救救我们啊,我万亩林没有水喝,为什么不给我们供水啊?

这位老人神情悲怆,黝黑的皮肤记录了他抗沙植树的年轮。他就是被称为当代愚公的孙国友,自带资金从四川来到宁夏银川,带领家人抗沙植树万亩近20年。当年的狂风飞沙的不毛之地,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下,如今已经是碧绿如葱。

既然有万亩林地,那就不是荒漠而是绿洲,怎么会没有水呢?据孙先生称,林地以前都是有水的,但是煤矿开矿毁坏了水源,导致他的林地无水可用。煤矿曾承诺3月27日向其供水,可是这次又食言了。#银川身边事儿#


(相关资料图)

眼看着半辈子的心血就要毁于一旦,孙先生在绝望中情绪崩溃。看到这张截图,我也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眼睛也开始酸了起来。所以,才开始爬格子,希望用自己的行动来支持孙先生。或许毫无用处,但我还是想试下。

2003年,孙先生拖家带口从四川来到宁夏灵武市马家滩镇,并在这里承包了万亩荒沙滩,开始植树治沙。算起来,他已经在这里待了20多年了。万亩林田看起来是道美丽的风景,但是真要种植养护起来,那可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孙先生种树治沙并没有考虑太多的经济报酬,而是不计成本地为这块黄沙地投入成本和人力。多年来,他没有向政府伸手要过一分钱,所有的资金缺口都是自己想办法解决。看着长势良好的林木和树苗,孙先生满心都是成功的喜悦感。

然而,好景不长。到了2008年,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未批先建,且矿井就在水源中,导致地下水的水位急剧下降,这样做的后果就相当于挖断了林地的血脉供养。虽然多年来,多家央媒曾就非法采矿毁林1800亩一事报道过,然而至今却无效果。

虽然相关部门也曾责令煤矿整改,但是煤矿的设备依然在轰鸣,开采照常在进行。煤矿是活得挺滋润的,可是孙先生就进入了悲惨世界。他一天天地站在林地里,盼望着能有足够的水来浇灌林地。然而,事与愿违,一颗颗树木就在他无奈的注视下死去。

这次双马煤矿干脆就直接把林场的水源给截断了,这等于是将孙先生一家和万亩林地同时逼上了绝路。截水断流不知是什么原因,答应好好的给供水也不知是什么原因,现在一切都只能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了。

据孙先生女儿讲述,父亲和煤矿于2011年签订供水协议,矿厂承诺矿井水处理站建好后将向林地提供绿化用水。而父亲为了即将到来的救命水,也已经投入了近百万资金用于衔接。可是,3月27日上午,不知何故却被通知无法供水。

据当地水务公司回应,污水处理后水质达标,但是水的盐分过高不利于浇树。而孙先生则认为,水源被毁坏前水质是达标的,不达标的问题应当由煤矿来处理。虽然媒体并没有见到断供的具体原因,但是并不排除在水处理上发生了纠纷。

我们之前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而这样的做法要么导致资源无法再生,要么就是恢复环境的成本非常之高。比如说水务公司回应的水质处理问题,盐分高不是不可以处理,而是成本会很高。有人说,水的治理费用可能是个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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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煤矿毁坏水源的行为侵犯了孙先生的相邻权。

孙先生和煤矿谁先来到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都是不同土地的使用权人,因而形成了相邻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一方在用水时擅自堵截或者独霸水源,另一方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因此不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2、孙先生和煤矿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孙先生2011年和煤矿协商签订的供水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签订之日,只代表着合同成立,孙先生尚不能依据此协议要求煤供水。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也就是矿井水处理站建成后。现在看来,这个条件应当是具备了,那么孙先生也就有权要求煤矿依约供水了。

3、如果处理污水达标的费用过高,由谁来负担?

双方2011年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对水质处理达标的费用作出约定,那么该笔额外的费用就应当由义务人来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孙先生称水质问题应由煤矿处理是没有错的。

涉事煤矿称就此事正与孙先生进行协商。在这里,希望煤矿方能够尽快拿出解决方案,毕竟林地缺水已经是十万火急了,还能等多久呢?既然合同有约定,那双方就要有契约精神,不能随意毁约。林木身上负载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更是我们种树抗沙的百年大计。

孙先生的女儿表示:“我一定要扎根在毛乌素沙漠,无论我老爹以后怎么样,哪怕是老爹百年以后,我也要守着这片林子,我要看着它茁壮成长。拿我的生命捍卫这片林场。”植树造林,有功于民,何遭此罪?刚哥能做的,就是写下这篇短文,让更多的人来支持孙先生和她的女儿。欢迎大家评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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