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女生诉称遭校企合作单位领导性侵并怀孕”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新黄河报道称,警方已立案调查。但针对文某成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常平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事件进展尚无可奉告,需待官方发布。

据贵州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百姓关注”报道,3月30日,文某某称有多人打电话询问其此事,他称女生是在造谣。


(资料图片)

稍早前,网传的一封《求救信》显示,该女生自称曾是衡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6月在学校的安排下提前进入东莞市佳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习。“东莞市佳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我们衡阳师范学院的校企合作单位,其老板文某成更是我校的客座教授。”

女生在信中说,毕业后自己顺利就职该企业,文某成邀请自己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作期间文某成经常有外地业务,在到达外地后将开房信息和定位发给自己,邀请自己前往。

信中提到,2022年11月12日,文某成要求她一同参加某活动,活动和饭局一直持续到夜里9点多。“当时因为饭局喝了酒,返回途中文某成竟然和我说了很多告白的话以及他家庭的不幸福,在酒精的作用下他拉着我去开房,竟在我完全不知道且不知道如何反抗的情况下对我实施了奸污。”

女生说,后来自己发现怀孕了,但文某成以商量处理问题为由,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后文某成多次逼迫其拿掉孩子,并称分10期补偿8万元。

女生还表示,文某成的佳睦包装企业是学校定点合作对象,她相信自己的遭遇不是个案,如果还有类似遭遇的同学可以联系她。

一张网传图片显示,2023年3月17日,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发出《依法履职答复》,称已立案侦查。3月30日,据新黄河报道,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常平派出所回复称,关于网络传言对文某成强奸一案立案调查的说法为真。

据九派新闻3月30日报道,衡阳师范学院发布《关于我校2022届毕业生网上求助信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学校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该毕业生取得联系。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学校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坚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大家,一旦遭遇不法侵害务必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衡阳师范学院官网显示,学校与地市州教育局、名优特中学及中兴通讯、凤凰卫视、深圳通拓科技公司、东莞市佳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北方光电等600多家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

企查查显示,东莞市佳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文某成。

对此,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表示:又是职场女性被性侵的话题,被性侵之后请第一时间报警,而且不要换内裤不要洗澡,这样有助于警方及时固定证据,如双方的陈述、残留的DNA、精斑检测等,这都是很关键的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材料。

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司法审判中一般指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依据证据和常规还原、推断出来的。通过法律制度的合理设置,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法律事实不一定总是客观事实,甚至有时会与客观事实相违背。

多次强奸一人或者强奸多人的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出现过女子被强奸三次,前两次没有及时报警,法院仅认定第三次,认为前两次仅凭受害者的陈述很难认定王某犯有强奸罪。

第一次酒后被强奸是2022年11月,第二次是2022年12月,立案受理通知书是2023年1月25日,履职答复书是2023年3月17日做出的,立案两个月了,如果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的话一般是会采取刑事拘留甚至逮捕措施的,嫌疑人家属为了争取从轻处罚,一般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从目前来看可能并不乐观。时隔这么久,即使该女性说的是真的,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话还是很被动,法律事实是查不清的。就像璇子是败诉了,但不代表她说事真的没有发生过,只是证据不足而已。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前检察官王媛媛律师告诉“法度law”:本案女大学生应已成年。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罪,要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客观上,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鉴于案件还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所以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搜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尚不明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尽管女大学生控告该企业老板利用其在企业中的优势地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但从其《求助信》的细节来看,该女生应已成年、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在异性酒醉、告白后拉其去开房、事后其未第一时间报警、为商量怀孕事宜处理再次开房等情形,该女生是否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尽管本事件中女大学生非未成年人、该企业老板非教职员工,但从新闻信息看,涉事企业系该女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校企合作单位。所以,就校企合作单位的资格与选定方面,可以参照《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曾发生过性侵害事件的企业,应取消其与高校的合作资格;从而为高校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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