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由中国人大网对外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至9月30日)。截图显示,同期征求意见的五部法律中,治安处罚法收到的修改意见已经数万条之多。

网站提交意见之外,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部分条款也引发来自法律学术圈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大部分表达了反对和质疑的声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一大批的法学教授对以上的修改内容表达了反对意见,如,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等等,都公开反对以上的修改内容。

他们的法律专业学识已经足够,观点烟语君大都赞同,在此就不做复述了,请详见今天第四篇文章转载推送的他们观点。

纵观他们的观点,不外乎在担心动辄罚款拘留的《治安处罚法》法条中,采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样内涵模糊、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的词语,会导致处罚标准模糊,行政处罚随意,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维护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相信没有人会反对需要维护,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广为人知的社会提倡和社会公德,但是能不能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定,而且是明确到拘留罚款的程度,作为执法标准进行执行,还要考虑到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危害性。

专业性由法学教授阐述,咱们就讲讲具体的例子:9月6日,武汉盘龙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生一起驱赶游客事情。游客们身穿初唐时期服装在拍照,遭到工作人员的误解,以为是日本装进行了三次驱赶。但是再三解释之后,却还是未能顺利拍摄。

网友视频文案显示,“非常认真的准备了一周复原初唐群像的拍摄创作,被博物馆物业骂不要搞这些日本的东西,在我们解释并拿出手机讲解后,他离开了,半小时后带来两位女工作人员二次驱赶……五点不到第三次驱赶,说是博物馆在挖文物......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

这算不算,法律尚未修改,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误伤和混乱?注意看,驱赶游客的工作人员穿着西装领带,却指责唐装是伤害“感情”的东西。这是何等的逻辑混乱?

可如果站在公园一方来考量,他们也不过是担心被舆论裹挟和争议罢了。赶走了少量游客,宁可错误理解也不惹事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好过引来网上那些“民族感情”爆棚者指责不负责任、监管失力的好。不免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哪天西方领导也被人指伤害民族感情,或是公园设施被指抄袭西方的话,又会出现什么结果呢?

精神,汉语解释是,有智动物特别是人类的内在灵魂、心理现象。感情,一般解释为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动作流露,同时也表示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或厌恶的心情。(来自百度百科)

精神和感情,说白了,就是道德层面的主观认识。再具体讲,就是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认识和理解标准,只能大体上认可但具体认识上每个人都千差万别。

就像“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样,本是道德层面的东西,非要立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真有人起诉了,到底间隔多久是‘常常’?应该判多长时间看一次?根本没有统一标准,国家层面也不可能统一标准,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就算是法院判子女每年要回家看望父母,可让法院如何执行?自己父母去法院申请自己的女子,法院去外地把子女拘留回来看望父母?这不胡闹吗?

道德入法有之,但必须解决好标准的具体化和可执行的问题。道德入法,往往会出现理解和执行问题,在缺乏必要判定标准和量化指标时,还会造成执法纠纷。比如说爱护人民币、国旗,可以量化为撕毁、涂画等具体行为才行,而不能之只规定不爱护就要处罚,否则就会人人自危。

网上,时不时的就会出现这样的视频,某些人跑到肯德基、麦当劳等外国品牌店里,对着顾客大喊宣传民族感情、民族精神之类;某些人跑到当地耗资巨大建设的风情街、动漫城去,甚至骑着摩托车沿街喇叭播放,宣传其理解的民族精神......一旦立法保护这种行为的话,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具体而言,究竟什么是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就像“五讲四美三热爱”一样,每个人都支持提倡和推广,但涉及到如何推广,具体行为如何界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如果将“五讲四美三热爱”纳入拘留罚款这样的执法处罚的话,社会民众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和攻击之中,负责执法的机关,也不免深陷纠纷。

自己穿西装会不会伤害他人的感情?用外国品牌的手机会不会伤害他人的感情?电脑里安装外国的软件会不会?......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引入道德标准,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影响。

总而言之,立法首先要科学化,首要标准是法律规则要明确具体,让社会大众具有行为法律责任的可预测性,而不是让一个行为根据他人的主观认识承担自己琢磨不定的法律责任。即便是冠以“民族”名号的“精神”、“感情”,终究也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入法需要谨慎!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