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深圳,一已婚女子到美容院消费时一次就刷卡97万元。事后美容院男员工提醒女子这些都是骗人的,男员工成功帮女子要回97万元后,女子奖励了男子10万元。可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男子在已经借了70万的情况下,仍然以女子的私密照片为要挟,向其索要30万。最终,女子选择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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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深圳检察院、红星新闻)

特别爱漂亮的刘女士(化名)与丈夫结婚后,在深圳定居生活。由于家庭经济条件非常优越,所以爱美的刘女士经常出入高档美容院,且出手非常阔绰。

后来刘女士听闺蜜说,广州一家美容院的某个美容项目非常不错,于是她决定独自驾车前去体验一下。

得知刘女士是熟客介绍来的后,工作人员非常热情的招待刘女士并为其提供了按摩、美容等服务。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话术成功让刘女士办理了一张价值97万元的美容健康卡。

可谁曾想,事后美容院一位长得很帅的男性工作人员陈某(化名)却主动联系她说,刚才同事向她推销的美容项目都是忽悠人的,并建议她去退款。

一开始时刘女士还以为是同事之间争业绩,可仔细听后,刘女士才发现自己真的可能上当受骗了。但刘女士深知钱已经花出去了,想要回来会很难。

后来为了能够顺利退回97万元,刘女士与陈某约定,只要帮她全额退款,就会奖励陈某10万元报酬。

陈某听后非常开心,当场就答应了。为了办成此事,陈某使出浑身解数,并成功帮刘女士办理了退卡。事后刘女士也信守承诺,给陈某转了10万元。

按理说,刘女士给陈某支付了报酬后,此事就算翻篇了。可谁曾想,刘女士却因退卡一事经常与陈某联系时对其产生了好感,并在各自都已婚的情况下,与陈某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两人确定关系后,陈某经常向刘女士抱怨自己工作过得不愉快,并表露出想创业的想法。刘女士当时也没有反对,并前后借了70多万给陈某支持其创业。

可陈某却只借不还,并在还欠着70多万的情况下,又以想做另一门生意为由,向刘女士开口借30万。

刘女士当时就不乐意了,并明确拒绝了陈某。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次借钱不成功,陈某就立即翻脸了,并多次以要公开两人关系、传播刘女士的私密照片为要挟,要求刘女士必须“借”他30万元。

这时刘女士幡然醒悟、彻底看清了陈某的真面目。随后刘女士立即拉黑了陈某,并自以为陈某也是已婚的人,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或者传播自己的照片。

可刘女士又再一次看错了陈某。见自己被拉黑后,陈某将两人的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并散发在刘女士所住小区内。还是没能要到钱后,陈某又再次以要散发其私密照片、告知其丈夫,来要挟刘女士。

最终,刘女士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并确认陈某的犯罪事实后,将其刑事拘留。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陈某的涉案金额该如何确定?陈某是仅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以诈骗和敲诈勒索,数罪并罚呢?

首先,两人刚认识时,刘女士承诺陈某,如果成功为其办理退卡,就会支付其10万元报酬。从民法上讲,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就是说,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那么双方的约定,就受法律保护。即这10万元是陈某合法所得。

其次,诈骗是指使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钱财的情形。

换句话说,只要陈某的借款理由是自己编造出来的或者隐瞒了真相,那么其向刘女士借的70万元,就会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只是借钱不还的民事纠纷。

最后,敲诈勒索罪是指使行为人使用了威胁、要挟或者恐吓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因出于恐惧心理而不得不交付钱财的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虽然刘女士违背婚姻忠实义务,有一定的过错,但其财产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以通过公开两人关系、刘女士私密照片为要挟,意图非法占有30万,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检察院最终认定陈某只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认定其敲诈金额为30万元,且是犯罪未遂。

也就是说,从检察院仅以敲诈勒索罪起诉陈某来看,其向刘女士借钱时并没有说谎,所以不构成诈骗。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10万-50万元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3条同时又规定,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可从轻处罚。

换而言之,由于陈某敲诈刘女士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即便其因刘女士果断报警而未能得逞,但其行为也应当在3-10年范围内,来考虑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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