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起诉,这房屋买卖真的就无效了吗?”近日,余姚市公证处来了一对夫妇,他们担忧刚买的一套二手房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原来,房客得知房子易主后,说卖房事先没有通知他们,他们有优先购买权,还声称要起诉新旧两任房东,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李先生和妻子前段时间一直在余姚看房,后来看到这套房子,感到各方面都满意。当时,虽然老房东周先生告诉他们房子目前是出租状态,他之前与租客吴某夫妇签了3年租期,还剩大半年到期,但双方都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便约定好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以后的租金由李先生收取。
随后,李先生与周先生顺利办完了过户手续。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他向租客吴某夫妇收取租金时,吴某夫妇表示房子易主没有事先告知他们。吴某夫妇表示,他们也有购房打算,如果知道周先生要卖房,价格合适的话他们也会考虑买下这套房子,毕竟已经住习惯了,而且买这套房子也省去了搬家的周折。他们认为承租户可以优先购买这套房屋,现如今木已成舟,他们要将周先生与李先生告上法庭,通过起诉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因此担心不已。
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周先生作为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前,的确需要通知承租人并征求其意见,因为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不过这个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与其他买受人同等的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15日内未收到承租人明确表示的,那么可以视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就可以放心地将房屋另行出售了。
如今,虽然周先生侵犯了吴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周先生与李先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周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也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在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买卖合同并不会因为周先生侵犯了吴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但吴某夫妇可以请求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余姚市公证处提醒,类似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最好以书面形式将拟出售的价格、付款方式等告知承租人。在得到承租人不购买的答复或者自发出通知15天后承租人仍未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再与意向买受人签订正式合同,以避免因出售房屋时的疏忽给自己及承租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蒋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