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孕期和一名女主播成为情人关系,多次打赏并为其购买生活用品。打赏的钱,妻子能追回吗?近日,法院判决该案,认为打赏的钱属于消费,妻子无权要回。
向女士称,其在怀孕期间偶然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丈夫在抖音平台认识了美女主播小陈,通过不断打赏,渐渐与小陈发展成线下的情人关系,丈夫经常给小陈进行电话充值,并为小陈购买洗衣机、床垫等生活用品,在此期间,丈夫还一直不断通过打赏的方式给小陈赠与财物,数额巨大。
向女士认为,打赏及购买家具、家电的行为都应视为丈夫对小陈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小陈应当就打赏的款项和购买物品的出资进行返还,共计2.8万元。
小陈承认与向女士丈夫是男女朋友关系,但认为自己是直播平台入驻主播,通过加入公会的方式进入平台,所获得的打赏是自己劳动获得的报酬,该打赏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向女士丈夫购买虚拟货币并进行打赏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打赏收益是通过平台、公会及自己三方按照内部的比例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女士丈夫未经向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小陈电话充值、购买四件套、冰洗套等物品,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鉴于上述物品小陈已经使用,返还货物已无必要,小陈应以物品的价款返还相应金额。
关于打赏,法院指出,虽然从结果来看,打赏行为使小陈获得金钱收现的收益,但该金钱先转化为虚拟货币再通过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最后由平台、公会以及主播个人根据事先达成的分配协议,由虚拟礼物等价转化为实际金钱价值再进行分配,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向女士丈夫通过平台对小陈进行直播打赏,应当认定为消费服务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消费应当是自由的,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有效。所以,对向女士要求小陈返还打赏财产,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