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惹上大麻烦,被迫打官司自证清白,法院判决来了

徐先生好心出借身份证给表弟,却不料惹上大麻烦,只得打官司自证清白。4月19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徐先生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事情终于水落石出。

因妻子被所在单位检查出其填报的个人事项中漏报了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徐先生才发现:不知何时,自己名下竟多了一家名叫光辉公司的企业!徐先生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该公司档案,发现除自己之外的所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一个都不认识,公司注册信息中徐先生的签名字迹经鉴定也非本人所写。通过档案留存的手机号,徐先生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洪某。洪某提示他,该公司与徐先生表弟有关。

原来,徐先生的表弟于2016年向他借用身份证,表示要注册一个非营利机构开展公益活动。徐先生见是公益,表弟微信朋友圈也常发布相关内容,就同意了,表弟也很快归还,但始终未说过开公司事宜。其间,表弟还以开发一款公益APP为由邀请另三人参与,三人也将身份证直接或间接交给他,但APP开发一事很快不了了之。直到徐先生发现了光辉公司,三人也才知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徐先生为证明自己未投资办企,爱人也没漏报事项,只得起诉要求光辉公司确认他并非公司股东。该公司其他股东及徐先生表弟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作为案件重要的第三人,徐先生表弟却因其他刑事犯罪已被警方羁押在外地。经法官和看守所多次沟通协调,徐先生表弟终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诉讼。

庭上,光辉公司表示所有股东均未参与经营,其他股东也表示不认识徐先生。徐先生表弟称,其研发公益APP需成立公司作为载体,故借用表哥身份证,但未向他交代实情。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徐先生系被冒名登记为光辉公司股东。

案后法官提示,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还有很多,如将他人身份证用于酒店入住登记、申报个人所得税、购买火车票或飞机票、办理信用卡、办理贷款、处理车辆违章、网吧上网登记。一旦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出不当或违法行为,不仅会使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还可能导致出借或被冒用身份信息的本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象征,不管是碍于情面,还是出于利益,都不应将身份证出借他人。另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若发现自己莫名“被法人”“被股东”“被缴税”“被通缉”“被处罚”,则要回忆此前有无身份证丢失或交给他人保管的情形,小心身份证可能已被冒用,及时报警,消除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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