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检察院4月18日公布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名宝妈,在网友指使下,她去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王某某获利4500元“好处费”,被法院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王某某日常在家带孩子,因闲来无事,在网上结识一名网友,两人见过几面后,该网友得知王某某最近经济困难,便建议王某某去银行多办理几张银行卡并帮助别人刷卡转账使用,王某某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费”。之后,王某某将办理的5张银行卡给该网友及同伙使用,并在他人的指挥下,帮助转移大量赃款。事后不久,根据反诈中心的监测线索,民警迅速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查明,王某某办理的银行卡,有5张实际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王某某在明知银行卡用于违法用途的情况下,于4天时间内,多次进行密码输入和人脸识别等转账认证工作,配合犯罪团伙将卡内的诈骗款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漂白”,共计转移赃款1.5万余元,自己获利4500元。
王某某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房山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个人所出卖或出借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很可能就成为帮助犯罪分子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工具,成为电信诈骗行为的“帮凶”。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
一是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一旦遗失要及时进行挂失,补办后及时更换密码。
二是拒绝卖卡借卡,不要贪图小利而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否则除了会对个人银行业务和个人征信产生影响,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多项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网络上的陌生人保持警惕。许多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在网络上的安全意识淡薄,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于网络结识的所谓“好友”,要更加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隐私等信息,远离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遇事主动报案。当你遇到非法买卖、借用银行卡、手机卡等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请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也请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早一刻介入,就多一次防止犯罪发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