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昨天(4月25日)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就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如惩罚性赔偿如何计算、哪些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哪些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等适用规则,进行了规范细化。
指南共51条,六个部分。结合审判实际,对侵权故意和侵权严重的情节进行了梳理。其中第2.2条列举了六项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的情形,如侵权人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在宣传或提供侵权商品或服务时有意针对权利人标识进行“擦标”等。第2.4条则列举了七项可以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主要体现了惩罚性质,第3.14条列举了倍数考量的因素,如侵权故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对行业造成的危害等。同时明确,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不受法定1至5倍范围的限制。
第4.1条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故意实施严重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或者教唆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经教唆故意实施严重侵权行为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指南第4.7条、第4.8条还对网络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代购行为中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明确网络直播带货行为人或代购人明知其带货或代购的商品或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从事相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明知直播带货、代购侵害知识产权的,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还要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